30萬元“嫁妝”錢到底歸誰?
摘要:□見習記者徐勝奇 本報訊昨日,記者從駐馬店市驛城區公證處了解到,驛城區一對小夫妻,剛結婚沒多久,就因為嫁妝的事情吵得不可開交。30萬元嫁妝到底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還
□見習記者徐勝奇
本報訊昨日,記者從駐馬店市驛城區公證處了解到,驛城區一對小夫妻,剛結婚沒多久,就因為嫁妝的事情吵得不可開交。30萬元嫁妝到底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倆的共同財產?
小孫是家中的獨生女。掌上明珠出嫁,父母自然很重視,小孫的媽媽為女兒準備了30萬元做嫁妝。在小兩口結婚登記之前,這30萬元就已經存到了小孫的銀行賬戶里。
這30萬元,丈夫小張也是知道的,在兩人舉行完婚禮后,小張開口問小孫要這30萬元錢,說生意上需要資金周轉。小孫不肯,堅持說這是母親給自己的,不能輕易動用。
小張認為,兩人已經登記結婚,且已經舉行了婚禮,已經是合法夫妻了,這30萬元嫁妝應當屬于夫妻共有財產,自己當然可以動用。
小孫表示盡管登記結婚了,但是這錢是母親在自己和小張結婚登記之前給的,是母親單獨給自己的嫁妝,并非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小張不能擅自使用。因此,雙方發生了爭執。
上面這個案例中,這30萬元嫁妝錢到底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屬于小孫個人財產?
驛城區公證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嫁妝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前,女方父母給予女兒的;另一種則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以后,父母再給予女兒的。通常來說,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前給予女兒的嫁妝,應視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對于結婚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父母給予女兒的嫁妝,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原則,已明確為女方個人財產的例外。在司法實踐中,具體還要結合實際情況,再做認定。
此外,公證員提醒準備結婚的新人們,由于嫁妝的財產性質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為了避免婚后不必要的糾紛,如果女方父母希望嫁妝作為女兒的婚前個人財產,可以在小兩口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給出。最好能通過公證等途徑,明確嫁妝的性質與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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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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