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辦案手記:—樁“輕傷謎案”審查批捕中的檢察堅守與擔當
摘要:這種情況下,我從法律條文中領悟法治精神,并擔當起“證據把關人”的角色,秉持“當證據無法形成閉合鎖鏈或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時,即使滿足刑罰條件與社會危險性條件,也應作出不批捕決定”的理念,用最嚴謹的態度審視每一份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與關聯性,最終做出了不批準逮捕祝某某的決定。
驛城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楊國龍
今年是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建院75周年,站在這個重大歷史節點上,回望過往檢察先驅的奮斗路,眺望新時代檢察人前方的奮進路,我心潮澎湃,豪情萬丈。回顧我在驛城區人民檢察院從事檢察工作的點點滴滴,那些在卷宗里推敲證據的深夜、在法庭上據理力爭的瞬間、在群眾家門口釋法說理的場景,都化作了法治長河中的朵朵浪花。今天與大家分享的一起看似普通的故意傷害案件,卻在審查逮捕階段因證據鏈的斷裂與重構,最終讓驛城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該案件的辦理,讓我對“三個善于”是高質效辦案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追求和實現公平正義始終是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彰顯檢察擔當要求檢察官對黨、對國家、對人民、對法律高度負責有了更深的認識和感悟。
一、案情回顧:酒氣與爭執交織的鬧市
2024年10月10日14時55分,商戶常某某(女)占道卸貨,犯罪嫌疑人祝某某路過時認為貨車堵路,雙方因此發生言語糾紛,進而互相辱罵、打斗,后常某某的婆婆宋某某也加入并毆打祝某某。聽到吵鬧聲后,被害人馬某某(常某某的丈夫)下樓并與祝某某互毆,后被圍觀群眾拉開。事發后祝某某右眼球充血、后背疼痛,常某某、宋某某無明顯外傷。駐馬店市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顯示:馬某某腰1、2、3右側橫突骨折,左側4、5肋骨骨折,綜合評定其損傷程度屬于輕傷一級。2024年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祝某某被刑事拘留。這起因果關系看似清晰的故意傷害案件,卻在進入審查逮捕環節后出現重重疑點:祝某某到案后始終堅稱“從未打到馬某某”,并辯稱馬某某的傷情系其于10月8日酒后自己摔傷所致;偵查機關提交的案發現場監控存在明顯死角,僅能看到馬某某主動毆打祝某某的畫面,雙方雖有肢體接觸,但祝某某被人拉著,未看到祝某某拳打腳踢馬某某的畫面;多名圍觀證人證實當時沒有看到或者聽到誰說受傷了,雙方都很正常。
從案件表面的因果關系看,該案符合逮捕的條件。但從現有證據看,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證據鏈不夠完整。在是否批準逮捕祝某某這個問題上,我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壓力,也在掩卷沉思中陷入了困惑與迷茫。在反復梳理案件相關證據的基礎上,我及時與偵查機關溝通案情,并要求偵查機關提交執法記錄儀視頻、調取馬某某店內監控視頻等。偵查機關提交的執法記錄儀中的一段普通對話瞬間吸引了我的注意,內容是馬某某在對話中稱自己摔了一下,腰痛得受不了,常某某回復道:“他不看你摔哩,他敢這樣唄,他昨晚看你喝醉,再加上你今早沒出攤,上來就找事……”蹊蹺的是,民警在查看、調取其店內關鍵時段監控時出現不能觀看、無法調取的情況。馬某某在案發3小時后才去就醫,這一連串的新情況,讓案件的走向變得“撲朔迷離”的同時也似乎變得“柳暗花明”。
二、抽絲剝繭:在現有證據中尋找事實真相
這是一個看似普通卻疑點重重的案件,也是一個批準逮捕可能造成錯案,不批準逮捕可能造成信訪問題的棘手案件。因此,案件的辦理必須在疑案迷霧中守護公平正義,在紛繁蕪雜的證據中抽絲剝繭,查明事實真相,準確適用法律,確保不枉不縱,最終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穿透迷霧,照亮案件辦理的每一個環節。
(一)善于在復雜案情中把握法律關系:因果關系的核心辨析
案件的實質法律關系看似是“毆打致傷”,但深入分析后,核心問題在于“馬某某的輕傷是否由祝某某直接造成”。鑒定意見能確定傷情結果,卻無法直接證明致傷原因與時間。
祝某某稱馬某某的傷系10月8日酒后摔倒所致是否合理?我查閱醫學資料發現,腰椎壓縮性骨折在受傷初期可能因酒精等因素延遲顯現癥狀,但通常會伴隨即時疼痛。而現場證人證言顯示,案發時馬某某行動自如,未見明顯不適,現場證人也證實現場無人受傷。更關鍵的是,馬某某與其妻子在執法記錄儀中的對話,無意中提供了馬某某可能受傷的另一時間和地點,這使得傷情成因的合理懷疑無法排除,因而,祝某某的行為與馬某某的傷情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無法確定。
(二)善于從法律條文中領悟法治精神:證據裁判的底線思維
辦案中,就是要以“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準則,讓辦理的案件經得起實踐、歷史和人民的檢驗。面對這起可能涉及錯案風險的案件,《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標準的規定始終在我腦海中回蕩:“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條文不是簡單的條款格式,更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蘊含著“疑罪從無”的法治精神。如果馬某某的輕傷成因無法排除祝某某辯解的可能性,僅憑現有證據就批準逮捕祝某某,可能導致錯案的發生。這種情況下,我從法律條文中領悟法治精神,并擔當起“證據把關人”的角色,秉持“當證據無法形成閉合鎖鏈或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時,即使滿足刑罰條件與社會危險性條件,也應作出不批捕決定”的理念,用最嚴謹的態度審視每一份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與關聯性,最終做出了不批準逮捕祝某某的決定。
(三)善于統籌法理情的有機統一:檢察溫度的實踐智慧
如果簡單依據輕傷鑒定批捕祝某某,案件在程序上似乎“合規”,但可能為案件的后續辦理埋下隱患。我考慮到:祝某某有酒后沖動情節,屬于主動挑起事端者;馬某某一家占道卸貨在先,且有對祝某某毆打情節,存在一定過錯;馬某某傷情原因存在爭議,若強行定罪可能引發雙方當事人對司法公信力的質疑。
在部門討論會上,我提出:“我們不僅要做‘法律工匠’,更要做‘司法醫者’,既要查明事實真相,也要修復社會關系。如果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就必須堅持‘疑罪不捕’,這既是對法律負責,也是對當事人負責。”這種理念得到了部門檢察官的一致認同。不批準逮捕決定做出后,我主動與涉案雙方溝通,努力推動雙方化解矛盾。
三、辦案感悟:新時代檢察官的三重使命
秉持讓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成為新時代新征程檢察履職辦案的基本價值追求,新時代的檢察官肩負著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法治擔當的神圣使命。從辦理該案中我深深體會到:檢察官只有深刻把握“三個善于”的法理基礎和實踐要求,在檢察辦案中將“三個善于”融入履職辦案全過程,才能做到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做證據標準的把關者:讓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
這起案件讓我深刻認識到,證據是刑事訴訟的“生命線”。面對縱橫交織的證據、紛繁復雜的法律關系、撲朔迷離的案件事實,作為檢察官,必須嚴格把握證據的標準,在審查證據時絕對不能忽視任何一個細節,絕對不能按照經驗辦案、機械辦案。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后,我們要求偵查機關繼續偵查,繼續補充相關證據,目的就是確保證據鏈的完整性,讓證據成為依法辦案的核心。
(二)做案件真相的探尋者:在矛盾中尋找司法良知
面對法律條文的嚴格規定和現有證據,我沒有“就案辦案”,而是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辦理中,從分析卷宗文字材料著手,反復觀看監控視頻,認真梳理案件流程。有人曾問:“為一個可能的‘錯案風險’花費這么多精力值得嗎?”我的回答是:“當我們在卷宗里多問一個‘為什么’,在把握證據時多花一秒鐘,可能就避免了一個悲劇,因為我們辦的不是案子,是別人的人生。”這種堅持,源于我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信仰,源于我對檢察官履職辦案的價值堅守。
(三)做社會關系的修復者:讓檢察決定有溫度有力量
我深刻認識到,對辦案環節的精準把握、對事實證據的審慎核查、對法律的深刻理解、對當事人權利的充分保障、對社會關切的積極回應是檢察官強烈的政治擔當、法治擔當和檢察擔當的體現。作為新時代的檢察官,案子既要“辦對”,更要“辦好”,辦案者必須是有血有肉、充滿溫度的司法者。案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后,我沒有就此結案,而是持續做好案件辦理的“后半篇文章”:一是要求偵查機關繼續補充相關證據,目前偵查機關正在補充偵查中;二是主動與雙方溝通,協調雙方進行和解,力爭化解社會矛盾;三是主動對雙方進行釋法說理,讓雙方對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依據有充分的認知,同時也對雙方進行了思想教育,讓涉案雙方都感受到了司法的溫度、辦案的力度。
當我再次回憶這起案件的辦理過程,那些被標記的證據要點、反復修改的審查報告、與偵查人員溝通的內容,都化作了我成長的印記。在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建院75周年新的起點上,我們河南檢察人將開啟新的事業。在法治中國建設的征程上,我們將繼續以證據為劍、以法律為盾,在每一個案件中始終踐行檢察初心,彰顯檢察擔當,讓公平正義之光照耀中原大地的每個角落,照進中原人民的心田,讓公平正義成為中原大地最溫暖的底色。
責任編輯:牛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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