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砸車折射闖紅燈車輛違法成本過低
摘要: 孟楨堯7月9日晚,一名老人站在蘭州南濱河路金港城小區北門前的斑馬線上,手中拿著磚塊,只要有車輛闖紅燈經過,老人便會用磚塊砸向違章車輛。老人稱,一些司機在斑馬線上無視行人,他此舉就是為了教訓這些違章
孟楨堯
筆者參加新浪網的調查時發現,有75%網友支持該老人的做法,由此可見群眾對于車輛闖紅燈的深惡痛絕。但筆者卻是投的反對票。因為老人雖然可能成為車輛闖紅燈的受害者,但是,靠砸車的辦法,不可能砸向所有闖紅燈的車,力量還是太小了。而且,闖紅燈自有交警處理,老人自行砸車,這跟老人推下“跳橋男”一樣,都是在運用私刑,其行為本身就已經違法了,是不值得提倡的。
老人痛砸闖紅燈車輛的根本原因,還在于法律對于闖紅燈司機的處罰太輕了,違法成本低。在我國,車輛闖紅燈,處罰也就是罰款和扣分。所以,在很多司機看來,闖紅燈無非就是交錢,根本談不上尊重生命這樣的嚴肅話題。
而在美國,美國交通法規規定酒后駕車、吸毒后駕車、闖紅燈、超速駕駛是故意犯罪,要給予嚴厲的刑事處罰。但在具體處理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對闖紅燈、超速情節一般,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行為,由交通法庭、刑事輕罪法庭或刑事法院民事法庭處理。造成交通事故,有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刑事法庭處理。尤其是第二次違規的,要加重處罰,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筆者認為,加重對于沒有造成后果的闖紅燈等行為的處罰,將違法升級為犯罪,很有必要。實際上,從法理上講,闖紅燈行為完全可以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車輛闖紅燈理應屬于后者。闖紅燈的故意,屬于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司機明知自己采用闖紅燈的方法,會嚴重危及鬧市交通道路上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車輛的公共財產安全,但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是一種間接故意。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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