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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最該對 “地荒”假象負責?

2014-05-11 11:22 來源:駐馬店新聞網 責任編輯:gu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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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徐經勝 中原地產研究中心8月20日發布的一項研究報告稱,知名開發商于2003年~2009年上半年間獲得的住

   
                                                                                 □徐經勝   
   
     中原地產研究中心8月20日發布的一項研究報告稱,知名開發商于2003年~2009年上半年間獲得的住宅土地中,目前“在售”和“售完”的地塊占43%,剩余57%的土地尚未形成實際供應,其中27%的土地“待開發”,30%的土地“規劃在建”。中原地產研究中心據此認為,正是大量已出讓的土地沒有轉化為商品住宅而上市,造成了目前樓市短期供應的緊缺,形成了“地荒”假象。(8月22日《京華時報》報道)  
中原地產研究中心提供的有關“地荒”假象的數字,雖非權威數字,但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例如,有媒體報道說,廣州市2007年批出的27塊區域地王,竟有24塊尚未開工或者未售。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也透露,上海目前總共有1077公頃住宅用地處于“批而未用”的狀態。前不久,國土資源部曾表示,我國部分地區普遍存在一方面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緊張,另一方面城市建設用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現象突出。由此可以看出,“地荒”假象不僅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還相當嚴重。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6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2008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對此再作強調。但開發商“囤地”不止,這又是為什么呢?  
    “地荒”假象,雖然是開發商一手造成的,但是,從根本上來說,一些地方政府的責任更大于開發商。  
     開發商可以不遵守法律,但是政府有責任規范開發商的行為。一些地方政府為什么放任開發商“囤地”?原因很簡單: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開發商已經形成了利益聯盟。由于是“同盟”、“合伙人”,一些地方政府只能對開發商的所作所為不聞不問。二是房地產領域腐敗已是相當嚴重。可能是由于錢權之間的交易,使得一些地方政府明知開發商在“囤地”,就是裝作什么都不知道,甚至可能為開發商“囤地”打掩護。  
    從根本上來說,開發商敢于“囤地”,并造成“地荒”假象,都是一些地方政府放任不管甚至是縱容開發商所造成的。因此,在追究有關開發商“囤地”等違法行為的同時,更要追究一些地方政府及相關官員的責任。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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