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酒駕”應高懸“達摩克利斯之劍”
摘要: □李 明 8月15日起,公安部將在全國范圍內嚴厲整治“酒后駕駛行為”,違反者一律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限進行處罰:酒駕一律暫扣駕駛證3個月。醉駕一律拘留15日,暫扣駕駛證6個月。一年內2次醉駕,
□李 明
酒駕在這個夏天顯得格外引人注目。
血案觸目驚心,7月23日,在成都醉酒駕車造成4死1傷慘禍的孫銘偉一審被判處死刑。極刑沒能阻止“馬路殺手”上路。而且,這些“馬路殺手”年齡從27歲至50歲不等,職業五花八門。可見酒駕不是哪個年齡段或哪種職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這種行為在駕車者中帶有普遍性。有統計顯示,我國機動車總量只占全球的2%,但年均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數占全球的20%,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倍。這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酒后駕車導致的。如果不對酒駕予以嚴懲,行人的安全將無從談起。公安部對酒駕采用“四個一律”,有必要也大快人心。
不過,酒駕真的那么容易消失嗎?浙江省公安廳提出對酒駕“零容忍”,但在大規模的高壓嚴管態勢下,全省每天查處的酒駕仍有400多起。要把沒有被交警逮到的也算上,還會更多。公安部這次整治行動為期兩個月,按照浙江省的情況,整治期間都有“頂風作案”的,那整治一結束還不是一切如故嗎?
據我想,酒駕既是頑疾,一次整治解決不了問題,靠一兩個極刑震懾作用也有限,整治酒駕必須常態化、制度化。整治行動結束,但“四個一律”能不能保留?前幾天公安部提出的,凡酒后駕駛發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駕駛的,將提高車輛保險費率,納入銀行個人不良記錄等措施能否盡早落實?
另外,針對現實調整法律也很有必要。駕駛機動車本身有風險,但酒后駕車會使風險的性質發生轉變,所以發達國家將酒后駕車肇事界定為蓄意殺人。我國法律認為酒駕違法,在酒駕肇事的懲處上總體偏輕。當人車矛盾不突出時,輕罰并無不妥,但在人車矛盾激化的現在,法律應該將酒駕肇事嚴格區別于普通交通肇事,加大對酒駕造成嚴重傷害案件的刑事處罰力度。
只有在酒駕者頭上高懸“達摩克利斯之劍”,片刻不放松,才能解除行人身邊的危險。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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