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銀行收費需要轉變思路
摘要: □晏 揚 由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共同起草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經下發給各商業銀行和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征求意見,該意見稿規定7項銀行業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商業銀行執行相關服務價格
□晏 揚
由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共同起草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經下發給各商業銀行和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征求意見,該意見稿規定7項銀行業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商業銀行執行相關服務價格前應至少提前5個月進行公告。(
監管部門終于出手規范銀行收費了,這是好消息。可《意見稿》規定取消的7項銀行收費,大部分是銀行本就不收或已被叫停的收費項目,如同城同行存取款費、ATM跨行查詢費等,并不包括人們爭議較大的收費項目,如跨行取款費、更換存折費等。
監管部門取消了這幾項收費,銀行可以巧立名目另設幾項收費。監管部門再取消,銀行再設立。況且,取消沒有設立快。問題的癥結在于銀行可以自行設立收費項目、自行調高收費標準。所以,如果真的想規范銀行收費,不妨轉變監管思路:對于國有商業銀行的收費項目,改“無禁止即可為”為“無授權不可為”,即國有商業銀行若要設立收費項目或調高收費標準,必須事先獲得監管部門的“授權”,也就是報請監管部門審批,監管部門沒有審批和認定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實施。這就相當于將監管關口前移。就監管效果而言,“事先審批”顯然優于“事后取消”。如此才能防止銀行收費侵犯客戶利益,同時也能避免銀行收費陷入廢、立的拉鋸戰中。
一般商業銀行作為市場競爭主體,其收費項目及標準“隨行就市”,應該有自行確定收費項目及標準的權利,只要客戶認可、愿意選擇這家銀行就行。但對于國有商業銀行,因其身份,且因其具有壟斷性質,其收費項目及標準不能“隨行就市”,而應該受到相關部門的監管。其收費項目及標準理應遵循“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這個道理,與石化雙雄不能自行調高油價、國有電力企業不能擅自調高電價是一樣的。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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