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縣工商局查處一起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摘要: 本報訊 (通訊員 祖海燕 李國富)近日,汝南縣工商局查處一起某信用合作聯社利用不平等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沒收違法所得8.9余萬元。前不久,汝南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汝南縣某信用合作聯
本報訊 (通訊員 祖海燕 李國富)近日,汝南縣工商局查處一起某信用合作聯社利用不平等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沒收違法所得8.9余萬元。
前不久,汝南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汝南縣某信用合作聯社在與借款申請人簽訂的《個人一手房貸款合同》內容中,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在經營抵押貸款業務時,借款人先提出申請,由當事人的信貸員進行調查,再根據授信額度由基層信用社貸審組或聯社貸審委進行審查和貸款審批,最后由基層信用社或聯社個人金融部或聯社營業部與借款申請人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由當事人的信貸員與借款人或者抵押人共同到該縣房地產管理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上述證件上登記的“房屋他項權利人”為基層信用社或聯社個人金融部或聯社營業部。辦理抵押登記的費用由借款人向該縣房地產管理所繳納。辦完抵押登記后當事人再將貸款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據統計,從2010年5月至案發,該信用合作聯社共辦理296筆個人用以取得產權的房產作抵押的貸款業務,借款人共繳納登記費用8.916萬元。
該局認定,當事人利用格式合同轉嫁本應由其承擔的房屋抵押登記費用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以合同的格式條款為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和《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局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8.916萬元。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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