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銀監分局加大對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監督查處力度
摘要: 居民如遇違規誤導行為可進行投訴本報訊 (記者 陳 娜) “不得通過銀行儲蓄柜臺銷售保險代理產品,不得允許保險公司銷售人員進入銀行網點銷售保險產品,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銷售
居民如遇違規誤導行為可進行投訴
本報訊 (記者 陳 娜) “不得通過銀行儲蓄柜臺銷售保險代理產品,不得允許保險公司銷售人員進入銀行網點銷售保險產品,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銷售……”
近年來,我市部分銀行業機構在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規范的行為,存款變保險、隱瞞風險、夸大收益率等誤導消費者現象頻頻發生,不僅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影響了銀行業自身形象。為進一步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促進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保障群眾利益,駐馬店銀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及《關于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等規章的要求,進一步重申規范轄內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規定。
駐馬店銀監分局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加強對轄內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監督管理,持續監測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嚴肅處理有問題的機構和人員,對問題嚴重的機構及所屬營業網點可責令整改并暫停開辦代理保險業務,以切實維護客戶利益、維護銀行業的良好形象。
同時,記者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元旦、春節期間是廣大居民手中現金較多的時期,也是各家銀行和保險公司爭搶“開門紅”、大力攬儲和拉保單的關鍵期,廣大居民在辦理金融業務時一定要問清楚、看仔細,以免利益受到損失。如果遇到不規范推銷行為時,可向駐馬店銀監分局、新聞媒體等相關部門投訴。
相關鏈接:
駐馬店銀監分局
關于重申進一步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相關規定
一、各銀行業機構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二、各銀行業機構代理銷售保險產品,應設立保險代理銷售專柜,嚴格限制在保險代理銷售專柜或其他具有明顯保險代理銷售標識的類似職能的獨立區域,不得通過銀行儲蓄柜臺銷售保險代理新產品。對沒有設立保險代理銷售專柜或沒有其他具有明顯保險代理銷售標識的銀行營業網點,應于2010年12月底整改完畢、設立專柜,否則,不允許開辦代理保險業務。
三、通過各銀行業機構營業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的銀行銷售人員,不得允許保險公司銷售人員進入銀行網點銷售保險產品;銀行代理保險的銷售人員要與普通儲蓄柜臺人員嚴格分離,并在提供服務前向客戶明確告知其身份。同時,應向客戶規范陳述本崗位提供代理保險銷售等業務,不辦理銀行存款等業務。
四、各銀行業機構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夸大保險產品收益。
五、各銀行業機構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保險責任、電話回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六、各銀行業機構應建立客戶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應切實從客戶利益出發進行風險告知,要恰當反映產品屬性,避免使用帶有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嚴禁銷售誤導和不當銷售。應明確告知客戶退保的條件以及由此可能帶來的損失。
七、各銀行業機構營業網點各類保險產品宣傳材料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發和管理,嚴禁銀行業機構或代理網點銷售人員擅自印制宣傳材料或變更其內容。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上不得出現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等字樣;代理銷售人員不得進行誤導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與銀行理財產品、存款、基金等產品混同推介,不得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不得片面地將保險產品的收益與銀行存款利息、銀行理財產品收益、基金收益等進行類比。
八、對于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并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后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并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對于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后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九、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并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十、各銀行業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一、各銀行業機構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并向屬地銀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十二、各銀行業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置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十三、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各銀行業機構、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