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3·15”“霸王條款” 你了解多少
摘要: 走近“3·15”“霸王條款” 你了解多少□晚報記者 李 楊 張麗麗實習生 陳 沙 焦真真 通訊員 吳彥華本報訊 特價商品無“三包”、免費存車丟失自負&he
走近“3·15”
“霸王條款” 你了解多少
□晚報記者 李 楊 張麗麗
實習生 陳 沙 焦真真 通訊員 吳彥華
本報訊 特價商品無“三包”、免費存車丟失自負……親,你在消費時遇過這樣的規定嗎?昨日,記者從駐馬店市消費者協會了解到,這些規定看似合理,其實屬于“霸王條款”。類似的條款在我們的生活中很常見,卻很少引起市民的關注。
商家利用“霸王條款”免責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為了吸引消費者,市區一些商場、超市設置了兒童游樂園,不僅給孩子提供了玩樂的場所,而且給家長購物提供了方便。然而,很多人沒有注意商場、超市的告示:在兒童游樂園游玩,發生事故商家概不負責。
類似的條款在生活中很常見,如“請勿在浴場內追逐、打鬧,如發生傷亡事故,后果自負”、“本店免費停車,車輛丟失不予賠償”等。
記者從市消協了解到,一些條款市民常見,卻很少有人知道它們是“霸王條款”。其涉及餐飲、房產交易、汽車銷售、美容美發、家庭裝修、健身、洗車等10多個消費領域。
常見三大“霸王條款”
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
此類“霸王條款”有:“清倉或減價處理商品概不退換”,“貴重物品妥善保管,遺失概不負責”,商場、超市、酒店“免費停車場,不負責看管車輛,如有丟失概不負責”,“請勿在浴場內追逐、打鬧,如發生傷亡事故,后果自負”等。
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據了解,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的責任的情況有以下幾種:“會員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損壞的,應按原價的雙倍賠償;會員損壞地面,雙倍賠償”、“買車人違約時,已付的購車款不予退回”、“在××日內支付首付款及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否則視為放棄購買,該房所付定金不予退還”。
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據市消協工作人員介紹,類似情況有:“本中心有權根據市場價格情況酌情調整收費標準”、“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調整使用手冊中各項條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權利”、“本卡最終解釋權歸××超市(購物中心、商場等)所有”、“請于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本廣告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該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逾期不繳款者,停止供電(水、氣等)”。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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