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丟病歷致醫療事故無法鑒定 被判擔全責
摘要: 在醫患糾紛中,如果醫院方稱將患者的病歷丟失,致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那么患者是否得不到合理的補償?法院給出答案“否”。10日,記者從江蘇徐州鼓樓法院了解到他們剛剛審結的一起醫患糾紛
在醫患糾紛中,如果醫院方稱將患者的病歷丟失,致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那么患者是否得不到合理的補償?法院給出答案“否”。10日,記者從江蘇徐州鼓樓法院了解到他們剛剛審結的一起醫患糾紛,醫院雖然稱患者病歷丟失,卻最終承擔了全部的賠償責任。
四歲的小圓圓被查出不幸患上精神疾病,爸爸媽媽認為是圓圓出生時出現腦缺氧,而接生醫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救治,貽誤了最佳治療時機造成的。
據了解,小圓圓在2007年1月28日出生時,由于母親的羊水渾濁,而出現缺氧癥狀。醫院醫護人員隨即對其進行了清理呼吸道,吸氧等救治措施。2007年1月31日圓圓出院。然而出院后不久,圓圓就出現異常,家人遂帶其至徐州市兒童醫院診治,經該院診斷為癲癇。其后,家人先后帶圓圓去了多家國內醫院,均未能治愈。
其間,圓圓家人多次和被告醫院協商賠償事宜,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1年3月11日,圓圓家人將醫院訴至法院。
訴訟過程中圓圓家人申請法院委托徐州市醫學會對圓圓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圓圓目前狀況對應的醫療事故等級為三級乙等。但是被告醫院卻稱,由于管理不善,將圓圓大部分病歷丟失,以至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如果不能進行鑒定,就意味著無法進行責任認定。這讓圓圓一家對于獲得賠償失去了希望。
此間,徐州鼓樓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經審理認為,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復》第一條規定,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本案中,被告醫院管理不善,將圓圓大部分病歷丟失,致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故對圓圓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范圍以及數額不違反法律規定,且被告均予以認可,故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醫院一次性賠償圓圓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補助金、交通費等相關費用240181.89元。(李曉韞 孫冬花 唐娟)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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