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打傷人 被判搶劫罪
摘要: 駐馬店新聞網訊(通訊員 郭偉)邱某入戶盜竊被發(fā)現后,為脫逃當場將戶主人打傷。近日,汝南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邱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邱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07年12月25日被
駐馬店新聞網訊(通訊員 郭偉)邱某入戶盜竊被發(fā)現后,為脫逃當場將戶主人打傷。近日,汝南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邱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邱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07年12月2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2009年2月16日刑滿釋放。出獄后的邱某仍不思悔改。2010年12月18日6時許,邱某潛到汝南縣城王某家二樓盜竊鋁合金窗戶,當場被王某等人發(fā)現。邱某便從二樓下到一樓,用腳跺王某家的房門,追打王某女兒和妹妹,并手持瓦片將王某頭部打傷。后邱某被急時趕到的群眾抓獲。經鑒定,王某的傷屬輕微傷。案件偵查過程中,經精神病司法鑒定,邱某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邱某盜竊他人財物被發(fā)現后,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并致人輕微傷,其行為已由盜竊轉化為搶劫罪。邱某曾因搶劫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邱某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從輕處罰。
責任編輯:wind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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