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農村聚餐安全撐起“保護傘”
紅白喜宴得備案
摘要:□晚報首席記者 劉金霞本報訊 最近,驛城區朱古洞鄉的張學偉,正在自家為兒子張羅婚宴。細心的村民發現,張學偉家除新刷了墻壁外,大門口還多了一張紅色公示表格,上面公
□晚報首席記者 劉金霞
本報訊 最近,驛城區朱古洞鄉的張學偉,正在自家為兒子張羅婚宴。細心的村民發現,張學偉家除新刷了墻壁外,大門口還多了一張紅色公示表格,上面公示了他采購的米、面、油、肉等原料的檢查結果。
他這樣做是因為《駐馬店市農村集體聚餐管理辦法》已從11月25日開始實施。自家擺酒席,不再像以往那樣“我的地盤我做主”,而是要完成留樣、備案等“規定動作”。
昨日,記者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了解到,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我市制定了《駐馬店市農村集體聚餐管理辦法》。
據悉,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地區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婚喪嫁娶、喬遷祝壽、子女升學等聚餐活動。
《辦法》規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負總責,明確分管領導,并確定2名以上食品安全監管員負責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自發組織的農村集體聚餐模式,舉辦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登記備案內容包括舉辦人、承辦者的基本情況,聚餐時間、地點、人數和人員來源等。食品安全監督員做好相關登記后,還要與聚餐舉辦者簽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
農村集體聚餐后,舉辦者還要進行食品留樣,留樣食品應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
對不按規定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依法查處;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舉辦者和承辦者要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df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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