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星廣告代言 是對童真的過度消費嗎?
摘要: 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這意味著,時下火熱的王詩齡、天天、cindy等小童星們今后將不能再代言廣告
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這意味著,時下火熱的王詩齡、天天、cindy等小童星們今后將不能再代言廣告。在生活中,童星被過度消費的現象確實存在,當年的林妙可就是個典型代表。法律規定禁止童星代言,這樣的規定合理嗎?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童星廣告代言,是對童真的過度消費嗎?(12月23日《京華時報》)
這是對過度消費兒童的糾偏
一旦“孩子代言”成為名利場,商家和家長在某種意義上就實現了利益合謀。
當消費主義與奇觀文化勾肩搭背,當“揠苗助長”與“賽跑思維”稱兄道弟,當我們片面地追求價值最大化而偏執地忽視可持續性發展時,兒童被過度消費,很難說不是一種必然。
在商業世界和生活世界的模糊邊界里,在自愿和強制的曖昧關系中,兒童被塑造成為一個個社會角色,空間錯位和角色沖突都會在無形中影響孩子們的健康成長。
法國思想家盧梭認為,“在人生的秩序中,兒童有他的地位,應當把成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作孩子”。他提出要尊重童年的獨特價值。如果說過度消費兒童是一種“罪”的話,“罰”的板子應指向何方?
“孩子代言”與其說在娛樂我們的眼球,還不如說是在刺痛我們的神經。畢竟,背離了可持續發展這一準則,即使取得了短期的利益最大化,也必然會損傷未成年人的長遠發展。只有對過度消費兒童進行糾偏,讓孩子的世界里多一些天真、純凈,少一些功利和算計,他們的童年生活,才會回歸本位。楊朝清(高校教師)
這個規定或將難以照進現實
禁止10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這是應該的,也是對現有的兒童廣告代言亂象的一次撥亂反正。他們還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法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做出準確判斷;而他們的推薦、證明,在法律上不具有正當性;出了問題,也無法擔責任。換句話說,這在法律上就是有問題的。
不過,這一規定,如何落實讓人擔心。專業人士解釋,兒童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可以;但作為廣告表演,只要不出姓名等資料,可以。而具體到那些“已成名的兒童”,相關人士提到,他們廣告表演也不行。那么,問題就來了,首先,為何別的小朋友可廣告表演,而童星就不行?其次,若普通小朋友經常性參加廣告表演,會不會成為童星,然后再被禁止呢?顯然,這是一個悖論。
還有,代言和表演的界定也是一個麻煩事兒。對于普通孩子來說,出不出現姓名又有多大意義呢?反正沒有幾個人真正認識他們;對于童星來說,即使不出現姓名,不在表面上以自己的名義做宣傳,受眾也會青睞那張熟悉的臉,潛意識里受影響。
所以,這里面的界限和平衡是很難把握的。要知道,一旦界限模糊不清,或者不好界定,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那么最終就會流于形式。總之,廣告法禁止兒童代言廣告,雖然不錯,但落實恐怕很難。
話題>>>
點贊的
@往事隨風wg:我完全贊同,尤其是名人代言更要從嚴審批。
@江夏大人:英明的決定,參加社會活動過多始終覺得有失童真。
@5651:未成年不得做形象代言才合適,首先做形象代言要有對產品的深度了解,如果只是為了一己私利而去胡亂宣傳,那豈不是抹殺良心,禍亂群眾?公眾人物就更應該以身作則!希望大家一起抵制那些張冠李戴的代言行為!
@早睡早起的TT小盆友:反對涉及兒童的一切商業雇傭,這是在雇傭童工,是被迫的行為。
拍磚的
@但愿人比黃花瘦:我覺得一些兒童用的東西還是應該兒童代言,一個成年人或是十多歲的代言紙尿褲那會是什么樣子?
@Christine森喵:呵呵,讓10歲以上的孩子去代言奶粉奶瓶紙尿褲,那畫面太美不敢看……
@喬伊斯:拍廣告又不等于代言。
@以北的殊途而行:不贊同也不反對,覺得這條規定沒什么用,有時間能不能干點有用的事?
建議的
@劉思儀非常v5:做公益上的可以理解,商業上的不妥。成年人的事情讓成年人做。不然鬧起法律糾紛、虛假廣告等問題,找誰承擔責任呢?
@薛智之0616:10周歲以下孩子屬于未成年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也就無從稱其有廣告代言的權利。但本人以為如果讓孩子參與一些非營利性質的、公益的廣告宣傳,用孩子的天真和童趣為公益事業作一些事情,也未嘗不可。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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