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朋友合作建房 今天翻臉對簿公堂
摘要: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宋永亮 張高順)俗話說,“親朋別共財,共財兩不來”,上蔡縣小岳寺鄉小岳寺村兩個曾經要好的朋友,因為合作建房錢財糾紛把朋友感情丟得一干二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宋永亮 張高順)俗話說,“親朋別共財,共財兩不來”,上蔡縣小岳寺鄉小岳寺村兩個曾經要好的朋友,因為合作建房錢財糾紛把朋友感情丟得一干二凈,還到上蔡縣人民法院討教公道,這事再次告誡世人,錢哪,不全是個好東西!
楊某和齊某是上蔡縣小岳寺鄉小岳寺村的一對好朋友,齊某管理使用的、在小岳寺村委東、南北路西的土地,頗具商業開發價值。2011年經雙方商定,由楊某出資在齊某土地上建造10套門面房,上下計20間,房屋所有權歸楊某,楊某給付齊某土地使用費50萬元。房屋峻工后,楊出售了北端房屋三套。2013年種麥時,經楊某、齊某的共同朋友朱某調解,雙方同意將南側五套房屋以每套16萬元共計80萬元折款給付齊某,其中54萬元抵償齊某土地使用費及楊某欠齊某土地使用款,其余兩套由楊某出售,賣房款歸楊某所有,齊某總計欠楊某46萬元,應于
原告楊某訴稱,出售三套商品房后,齊某阻止楊某出售其余房屋并擅自對外出售,在協商追討無查的情況下,請求上蔡縣人民法院判齊某給付房款36萬元。被告齊某辯稱應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原告訴其不當得利不妥,他沒有從楊某處取得任何不當利益;他沒有阻止楊某賣房,更沒持有楊某的賣房款,他只是在積極幫助原告賣房,經他撮合賣出的兩套房屋,只是他替他人購買;楊某欠他租金及借款54萬元還未歸還,按照雙方約定,扣除拖欠現金,他只需給付楊26萬元;在先前向楊某支付11萬元后,他已無償還能力,雙方所爭議房屋系非法建筑,不能以不合法產權抵債。
在核實事實原由、被告陳述、原告提供建筑協議、建房款收據、錄音光盤、房屋照片、證據質證筆錄、庭審筆錄及本院調查張某某筆錄等證據后,上蔡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房屋開發合同,但由被告提供土地、由原告建造門面房、原告給付被告土地使用費、所建房屋歸原告所有的事實成立,被告予以認可。房屋建好后原告出售其中三套,后經協商,原告將剩余七套房屋折價給被告,則原、被告買賣合同關系成立,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原、被告達成被告總計再支付原告460000元協議后,被告又給付110000元,則被告還應給付原告35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應承擔繼續履行合同即給付購房款的違約責任。被告辯稱,被告是代替他人購買原告房屋、扣除欠款,還欠原告260000元,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原告在被告管理使用的土地內建房,是原、被告共同協商的結果,因此被告辯稱,原告房屋系非法建筑,不能以非法建筑抵償債務,法院也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齊某給付原告楊某房款35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700元,由被告齊某負擔.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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