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二十一)
摘要:——涉及銀行保險類非法集資案例一個被辭退協儲員的犯罪之路——湯陰縣農民高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始末 案情簡介1968年1月出生于河南省湯陰縣瓦崗鄉大
——涉及銀行保險類非法集資案例
一個被辭退協儲員的犯罪之路
——湯陰縣農民高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始末
案情簡介
1968年1月出生于河南省湯陰縣瓦崗鄉大江窯村的農民高某,初中文化,曾擔任湯陰縣瓦崗鄉信用社協儲員。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期間,他以個人名義非法吸收農戶存款,金額155萬元,月利率2.52%。后又以10%的月利率貸給其他農戶。案發后,高某的家屬將153萬元的存款手續全部轉給貸款戶,由貸款戶還款。
作案手段
1.隱瞞身份吸收存款。高某原來當過某信用社的協儲員,在本地家喻戶曉。2006年5月26日,信用社與高某解除勞動合同后,群眾并不知情,仍認為他在代理信用社行使職責。高某故意隱瞞被辭退這一事實,仍以協儲員身份吸收農戶存款,使很多村民上當受騙。
2.假借郵政儲蓄、信用社憑證騙取信任。為了不被村民懷疑,高某先后從郵政儲蓄所、信用社柜臺拿走存款憑條400余份,把單據一式兩份填寫好,一份交給存款農戶,一份留著自己備查,使受害人誤認為自己的錢已經存入銀行,手中拿到的是正規的銀行存款憑證。當辦案人員在現場察看高某攬儲的手續時,高某泰然自若地拿出200多張信用社和郵政儲蓄所的存款憑條,聲稱他將群眾的錢都存到了相應的銀行。而當民警要求與信用社、郵政儲蓄所核實手續時,高某情緒很緊張,辯稱他的錢還沒有存到銀行。民警要求提供相關賬本時,高某卻說沒有記賬。
案件查處
2007年6月5日,湯陰縣公安局偵查大隊接到群眾匿名舉報稱高某私自吸收存款,民警趕赴瓦崗鄉進行調查。至此,高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浮出水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高某于2007年6月1日被湯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湯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湯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高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07年9月14日向湯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處高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
風險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給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尤其是廣大農民朋友敲響了警鐘。
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要加強對協儲員的管理,杜絕協儲員辭工后繼續冒用協儲員身份進行不法活動。廣大農民朋友存款一定要親自到銀行網點辦理,不要圖一時方便由別人代為轉存。
(選自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編《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匯編》)
駐馬店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整理
責任編輯:df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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