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屆滿承租人竟敢轉租 合同被判無效
摘要: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張桂華) 2015年11月5日,河南省確山縣法院審結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被告呂某與某單位門面房租賃合同到期后,仍將該門面房轉租給原告張某,導致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張桂華) 2015年11月5日,河南省確山縣法院審結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被告呂某與某單位門面房租賃合同到期后,仍將該門面房轉租給原告張某,導致約定無法履行,張某無法使用該房,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支付的7萬元。
被告呂某租用某單位的五間門面房開飯店,租賃合同一年一簽。2015年,呂某沒有簽訂租賃合同。2015年初,呂某對外張貼廣告轉讓飯店,張某看到廣告后與呂某見面,在沒有見到租賃合同也沒有征求門面房所有權人的情況下,二人口頭約定轉讓門店,張某接受店內設施,并支付轉讓費12萬元。2015年4月7日,張某先支付呂某現金7萬元。4月15日,某單位張貼公告,“所有門面房將全面停止租賃,2014年到期的合同一律不再續租,2015年門面房合同不再簽訂,所有門面房商戶請于2015年7月30日前將所租門面房騰退完畢”。張某認為呂某故意欺瞞其無承租權和單位收房的事實,導致自己無法使用房屋,因此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轉讓費。呂某辯稱其轉讓的是店內的設施,不是門店使用權,不愿退款。
法院認為,由于原、被告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對口頭約定的內容又說法不一,被告轉讓的是飯店的設施投資和裝修費用還是門店使用權,沒有證據證明。但結合當地市場狀況作通常的理解,原告同意付給被告12萬轉讓費,顯然是以使用門店為前提的。被告在沒有征得房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轉讓門店沒有法律依據,造成原告交付7萬元后僅8天,即被通知收回房屋,口頭約定無法履行。因此,被告轉讓門店的行為無效,應當將收取原告的7萬元予以退還。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租房要謹慎,一定要查看對方的所有權證或者租賃合同,確認對方是否有權轉租。(姓名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wc
(原標題:駐馬店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