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相關政策解讀
摘要: 交易場所是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機會,進行有序交易的平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公開性,需要依法規范管理,確保安全運行。其中,證券和期貨交易更是具有
交易場所是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機會,進行有序交易的平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公開性,需要依法規范管理,確保安全運行。其中,證券和期貨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直接關系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遵循嚴格的管理制度規范進行。近年來,一些地區為推進權益(如股權、產權等)和商品市場發展,陸續批準設立了一些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以下簡稱交易場所)。由于缺乏規范管理,在交易場所設立和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問題日益突出,風險不斷暴露。為防范金融風險,規范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國務院于2011年出臺了《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其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
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征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準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辛 文)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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