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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在幼兒園里摔傷 園方承擔全部責任

2016-04-12 09:05 來源:駐馬店網 責任編輯: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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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兒童在幼兒園里摔傷 園方承擔全部責任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王樹恒)作為無民事行為人的幼兒在幼兒園上學,在老師組織教學活動時不慎摔倒受傷,作為教育管理機構的幼兒園是

兒童在幼兒園里摔傷 園方承擔全部責任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王樹恒)作為無民事行為人的幼兒在幼兒園上學,在老師組織教學活動時不慎摔倒受傷,作為教育管理機構的幼兒園是否應該負全責?近日,正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法院判決作為教育管理機構的某幼兒園對無民事行為人在幼兒園摔倒受傷負全部責任。

生于2009224的鮑某,在正陽縣銅鐘鎮某幼兒園上學,并實行日托。2015529在上課期間,在老師組織教學活動時鮑某不慎摔倒受傷。致鮑某左上臂骨折,先后到銅鐘鎮衛生院、正陽縣人民醫院、駐馬店中心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肱骨髁上骨折,并行左肱骨髁上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201511月經駐馬店申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鮑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鮑某的法定代理人訴至正陽縣人民法院,認為鮑某摔倒受傷是因為幼兒園沒有盡到教育管理義務,要求法院依法判決幼兒園對鮑某摔倒受傷負全部責任,并賠償鮑某各項損失共計70000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等機構應承擔責任,但能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鮑某年僅6歲,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系某幼兒園的日托學生,在上課期間摔傷,某幼兒園作為教育機構在上課時負有保護幼兒的職責,而該任課教師未能對幼兒充分盡到保護的義務,致使鮑某摔傷,幼兒園有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鮑某是日托學生,且是在上課期間,鮑某的監護人不應承擔責任。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幼兒園對鮑某受到人身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鮑某各項損失共計44979.80(扣除幼兒園先行墊付的6000元)元。判決送達后,幼兒園和鮑某均未提出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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