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續期”以國家政策為準
摘要: 省國土資源廳上線廣東“民聲熱線”回應住宅用地使用權年限有關問題 “土地續期”以國家政策為準 住宅用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后該如何續期?19日
省國土資源廳上線廣東“民聲熱線”回應住宅用地使用權年限有關問題
“土地續期”以國家政策為準
住宅用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后該如何續期?19日,省國土資源廳上線廣東“民聲熱線”,針對近期溫州出現的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省國土資源廳表示,我省相關事宜以國家制定的政策為準。
年初房地產市場再次火熱,根據《國土資源“十三五”規劃綱要》,廣東未來用于房地產項目的土地指標將有什么變化?
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楊俊波介紹,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相關政策,對于一二線房地產較熱的城市,用地保障、供應方面將會增加或顯著增加。對于去庫存壓力較大的城市,用地供應將持平或適當減少,甚至大幅度減少或者不供地。
廣東的情況如何?據透露,廣州、深圳、珠海等城市去庫存壓力不大,但省內也有城市去庫存壓力很大,省國土資源部門將進行相應分類調控。對于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可以進行二次開發。此外,目前省內房地產市場還有5萬多畝土地閑置,國土資源廳也將對其進行盤活。
近日,溫州、深圳等城市對于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的續期問題引發廣泛關注。省國土資源廳表示,廣東省乃至全國,絕大部分的住宅離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還有40年左右的時間。
據了解,根據2007年國家出臺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將自動續期;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并無自動續期規定。
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李俊祥表示,“土地續期”問題是中央政策的權限,正在等待中央制定政策。“無論是溫州也好,深圳也好,當地只是做嘗試和試點。地方最多只有建議權,沒有制定權。”
至于商業用地40年期限的問題,省國土資源廳則提醒,投資商鋪要注意土地年限。
專家建議
充分吸取民意 盡早出臺續期實施細則
房產的土地使用權到期了該如何續期?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說,在物權法之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曾規定,“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于物權法而言,是舊法,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目前還是應該遵循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研究員汪麗娜等認為,雖然物權法明確提出“自動續期”,但是由于缺乏細則,如何“自動續期”存在不確定性,目前來說難以操作。“土地使用期限規定20年和70年,其出讓金是不一樣的。政府出讓20年土地使用權,續期如果不補交出讓金,政府的利益會受損,而且對其他已經繳納70年出讓金的業主也是不公平的。”
但也有部分學者持不同看法,認為“補差價”的做法沒太必要。因為無論怎么補,這幾十年土地出讓的差價都很大。“土地出讓年限的利益落差是由地方政府當年決策造成的,如果讓現在的住戶來承擔成本,既不公平也很難實施。”浙江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專家田傳浩表示。
那么,對于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房產又該如何續期?應有償還是無償?楊立新認為,有兩個辦法可供選擇:一是免費,讓利給業主;二是費改稅,不再收取出讓金,而是由取得永久性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向國家繳納稅金。
汪麗娜說,在我國,房屋是很多老百姓最大的財富。一些人拿出大部分的積蓄買房,房屋的增值不是因為房屋本身而是土地。從這個意義上來說,70年之后再交一大筆出讓金顯然不太合理,可以象征性交一點。
汪麗娜、楊立新等認為,在強調法治社會的今天,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要堅持有法必依,嚴格落實物權領域的立法成果,增強人民群眾對國家物權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針對物權法規定并不詳盡的現實,通過充分吸取民意及規范的程序,盡早出臺關于土地出讓續期的實施細則,緩解公眾焦慮。 (記者/房珊珊 實習生/李綺霞 通訊員/胡志慧)據新華社電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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