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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上課被劃傷 同學、學校、保險公司均擔責

2016-04-28 09:00 來源:駐馬店網 責任編輯: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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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學生上課被劃傷 同學、學校、保險公司均擔責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方光璞)2016年4月27日,確山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林的法定監護人王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

學生上課被劃傷  同學、學校、保險公司均擔責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方光璞)2016427,確山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林的法定監護人王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李明醫療費等損失2481.05元,被告石鎮中學賠償原告李明醫療費等損失4000元,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等損失15848.44元。其余損失原告李明的法定監護人自行承擔。這起在當地很受學生家長和學校關注的學生上課期間被同學劃傷事件有了說法。

身邊的事兒

原告李明、被告王林系被告石鎮中學同班同學,20151112上課期間,因任課老師外出,二人在嬉戲時,被告王林用削鉛筆的小刀不慎將原告李明下頜部劃傷,后李明被送往確山縣人民醫院治療六天,花醫療費用1499.87元。原告所受損傷經鑒定已構成十級傷殘。被告石鎮中學為在校學生在被告保險公司處購買了地方性校(園)方責任保險,每人責任限額300000元,原告李明在被保險人名單內。因調解不成,受傷后的原告李明將同學王林、學校和保險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爭議

庭審中原告李明的代理人訴稱:首先該事件發生在上課期間,教師并不在教室內,存在脫崗行為,正是由于教師的疏于管理,才導致王林和原告鬧著玩,被告石滾河中學沒有盡到管理教育職責。王林作為侵權人,將原告臉部劃傷,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保險公司提供的被保險人名字有原告,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原告構成十級傷殘給原告造成身體和心理上的重大影響,三被告應共同承擔原告的損失。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在事發時已年滿15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損害應承擔責任;2、原告的傷害是由被告王林的故意傷害造成的,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石鎮中學辯稱:教師有過錯不否認,但是直接責任人應該是這兩個學生。因學校投了保險,所以學校的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王林的代理人辯稱:1、本案原告李明對自身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原告在上課期間違反上課紀律,是原告到被告王林的座位上和王林發生沖突;2、王林當時正在做作業,沒有主觀傷害原告;3、王林沒有離開自己的座位,原告在課堂上擅自下座位,該案件的發生是由原告主動挑起的;4、石鎮中學在教學管理方面存在瑕疵,教師在該課堂上離開工作崗位,到教室外從事與教書無關的工作,如果當時教師在場,原告不敢擅自下座位。綜上,原告主動下座位到被告的座位拉扯被告,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

結果

綜合原、被告之間的過錯程度,本院確定原告李明、被告王林、石鎮中學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118。依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原告李明的損失確定為醫療費1499.87元、護理費1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營養費60元(10元×6天)、傷殘賠償金16950.6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酌定為200元,共計24810.55元。原告李明承擔2481.05元,被告王林承擔2481.05元,被告石鎮中學承擔19848.44元。被告石鎮中學在被告保險公司處為在校學生購買有地方住校(園)方責任保險,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被告石鎮中學應承擔(除去精神撫慰金5000元外)的賠償責任,即應承擔15848.44元,被告石鎮中學實際應負擔4000元。

法理解說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被告石鎮中學在上課期間因教師脫崗,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致使原告李明在與被告王林嬉戲時劃傷面部,對李明所受損傷后果,被告石鎮中學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李明、被告王林在上課期間嬉戲,原告對其自身損傷后果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因其二人為未成年人,其責任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承擔。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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