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違章建筑起糾紛
摘要: 愛克首府6號樓3單元一樓東戶居民張**通過市長熱線來電反映:前面3號樓張姓居民從去年9月份左右在五樓頂層違章建筑(三間陽光房)影響反映人家正常采光。該問題曾向愛克首府
愛克首府6號樓3單元一樓東戶居民張**通過市長熱線來電反映:前面3號樓張姓居民從去年9月份左右在五樓頂層違章建筑(三間陽光房)影響反映人家正常采光。該問題曾向愛克首府物業公司反映但講他們管不了,反映人對此不滿,希望政府督促相關部門予以調查解決。
市規劃局回復:經調查我局執法人員到愛克首府小區物業調查了解,該小區3號樓3單元506的業主在樓頂建玻璃陽光房,與6號樓3單元一樓業主張**產生糾紛,物業公司已多次對其進行調解但未成功,該小區物業公司承諾將進一步協調此事。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玻璃房問題應有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解決,該業主委員會聘請的物業公司承諾解決,如該物業公司未有妥善解決業主糾紛,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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