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協會公平競爭行業自律公約》施行
摘要: 中國家用電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第六屆二次常務理事會于2016年7月8日在沈陽召開。協會的近四十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出席了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由協會理事長姜風女士主
中國家用電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第六屆二次常務理事會于2016年7月8日在沈陽召開。協會的近四十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出席了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由協會理事長姜風女士主持。
理事會
為規范會員企業競爭行為,保障家電行業的健康發展,按照“公平競爭、相互尊重、加強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管理條例》和《中國家用電器協會章程》有關規定,協會主持制定了《中國家用電器協會公平競爭行業自律公約》(見附件),經過多次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公開討論修改,在本次常務理事上全體表決通過。
本次常務理事會上,海爾集團輪值總裁兼董事局副主席周云杰、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王金亮、惠而浦(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金友華、海信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志剛、加西貝拉壓縮機有限公司總經理朱金松等常務理事圍繞中國家電產業的國際化進程、家電銷售模式與渠道模式的變革創新進行了重點發言,與會代表就以上議題進行了交流討論。
協會還邀請發改委、工信部和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的相關領導到會,聽取各常務理事的意見。
附件:
《中國家用電器協會公平競爭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員企業競爭行為,保障家電行業的健康發展,按照“公平競爭、相互尊重、加強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建立我國家電行業自律機制,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于中國家用電器協會的會員,經批準成為本協會會員的企業都有義務遵守本公約。
第三條 家電行業自律的基本要求是“守法、公平、誠信、友善”。
第四條 中國家用電器協會會員應從維護行業及自身的長遠利益和聲譽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五條 中國家用電器協會常務理事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六條 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家電行業有關的產業政策。
第七條 建立和發揚優良的企業文化,積極推動企業及行業形象建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摒棄只為追逐利益的企業價值觀,加強內部管理,約束企業員工,建設良性健康的發展理念。
第八條 倡導建立共贏的合作伙伴關系,打造可持續發展的產業鏈。
第九條 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和售后服務,科學客觀地提供商品信息,不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 禁止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2) 杜絕在產品推廣和宣傳中發布虛假信息、夸大產品功用和過度承諾,欺瞞消費者;
(3) 不誤導消費者,科學、客觀、誠實地宣傳產品、技術、企業情況,不夸大事實,不以偏概全,堅決反對偽科學;
(4)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標準,準確真實地標注產品能效信息、容積、容量等關鍵技術參數。
第十條 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反對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1) 提倡以友善的理念和行為對待同行,在宣傳口徑、經營活動、企業文化中應尊重同行,理解同行;
(2) 提倡價值競爭和技術創新,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保障行業的持續發展;
(3) 不得惡意貶低同行企業,不得惡意攻擊同行的產品和技術,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同行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反對利用各種方式和媒介惡意傳播同行的負面新聞;
(4) 不得侵犯他人的專利、商標、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不得以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的商業機密;
(5) 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擾亂其他企業人才隊伍;
(6) 禁止任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7) 不得在國際市場上低于成本價格傾銷產品,損害中國家電產品的國際形象。
(8) 杜絕其他危害家電行業整體利益和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 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遵守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國際市場上維護中國家電行業的整體利益和形象。
第十二條 加強溝通協作,共同研究、探討我國家電行業發展戰略,對我國家電行業的建設、發展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第十三條 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企業和行業的監督和批評。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四條 協會會員應充分尊重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條款。
第十五條 中國家用電器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監督自律公約的實施,協會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應引導會員企業遵守本公約。對于行業競爭中出現的糾紛,積極協調,化解矛盾。
第十七條 協會會員違反本公約時,任何會員均可以向秘書處投訴。秘書處調查核實,報常務理事會討論,根據違反公約的嚴重程度,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行使會員權利和除名等處罰。
第十八條 對模范遵守本公約的會員企業給予鼓勵和表彰。
第十九條 在執行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公約經秘書處或10名以上會員提議,可以提交常務理事會進行修改。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經中國家用電器協會第六屆二次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由中國家用電器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中國家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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