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升格處理學術不端 代寫論文等將被嚴查
摘要:人民網北京7月19日電 (記者 郝孟佳)日前,教育部頒布《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門
人民網北京7月19日電 (記者 郝孟佳)日前,教育部頒布《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做出規定。“高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依據由規范性文件上升為部門規章,體現了我們對于依法治理學術不端行為更加重視。”教育部有關負責人稱,對待學術不端行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態度歷來是明確的,就是“零容忍”。
該負責人說,優良學風是大學精神的集中體現,是高等學校的立校之本。在近一個時期以來,高校學術不端行為時有發生,助長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的學術風氣,造成了極為負面的社會影響。在實踐中依然存在著查處學術不端行為的依據不足,工作機制不完善,調查處理程序不規范,不同高校處理標準差別較大等問題,極大地制約了學術不端行為的有效治理。
新出臺的《辦法》明確了高等學校是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主體,明確和細化了上位法的有關規定,突出了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促進高校自主發展、自我監督的原則。
《辦法》明確了六類學術不端情形,包括: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數據或捏造事實,不當署名,提供虛假學術信息,買賣或代寫論文等。同時授權高等學校可以結合學校實際,自行規定六類之外的學術不端情形。
“我們結合教育部已有的有關查處學術不端的文件,充分考量高校在此方面的規定,認真分析《高校人文社科學術規范指南》《高校科學技術學術規范指南》等對“學術不端”的規定,同時吸納了一些高校提出的修改意見,形成了學術不端行為的一般性界定,即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該負責人表示,為使該界定更具有實踐的可操作性,在技術上,采用一般性概括與例舉式規定相結合的表述方式界定學術不端行為。
在例舉式規定上共涉及7項內容,涵蓋了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等當前最為突出和集中的學術不端行為類型。學術不端行為的類型復雜和多樣,無法和不可能窮盡。對此,在《辦法》中規定了開放性的兜底類型,即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這為今后的實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為復雜學術不端行為保留空間。
《辦法》規定,教育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制定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對所主管高等學校重大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機制,建立高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報與相關信息公開制度。
該負責人稱,新修訂的《高等教育法》特別強調了高校學術委員會在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方面的職責。根據職責分工,學術委員會依法負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高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這樣的設計旨在體現學校內學術權與行政權的分離,從而避免行政對學術事務的不當干預。
《辦法》還規定,高等學校為獲得相關利益,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主管部門調查確認后,應當撤銷高等學校由此獲得的相關權利、項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
下一步,教育部將積極指導推動各地、各高校貫徹落實《辦法》,依據《辦法》健全完善高校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機制,依法規范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優化高等學校學術環境。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人民網-教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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