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中介費再不是3%封頂了
摘要: 原標題:中介費再不是3%封頂了 現在由房地產中介方與交易當事人協商確定 目前中介費已放開收費,并且實行市場調節價。廣州日報記者 王維宣 攝 過去,廣州中介行業
原標題:中介費再不是3%封頂了
現在由房地產中介方與交易當事人協商確定
目前中介費已放開收費,并且實行市場調節價。廣州日報記者 王維宣 攝
過去,廣州中介行業的中介費收費標準都是不超過成交額的3%。而昨日,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發布新一期的行業糾紛與投訴處理工作報告透露,目前中介費已放開收費,并且實行市場調節價,已經沒有上限。
市中介協會表示,根據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等部門的規定,廣州市房地產中介費已于2014年6月13日放開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中介方與交易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欲買房應清楚了解關于中介費的最新政策,避免在簽約后再違約。
案例:
買賣合同無約定
買家拒付中介費 市中介協會透露的一宗案例里面顯示,若在買賣合同中,交易當事人與中介方未約定中介費,但在其他協議有約定的,該約定內容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一宗案例顯示,業主陳某委托A中介公司以140萬元價格出售位于荔灣區某物業。2015年12月12日,在A中介公司的努力下,成功促成陳某與買家梁某以150萬元價格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在該合同約定由買家支付中介費30000元,但關于業主陳某支付中介費的條款被用筆劃掉。由于陳某以高出理想價格出售物業,為表達對A中介公司的答謝,愿意支付中介費20000元以作為獎勵,并簽訂《傭金確認書》,約定在遞件后支付。
2016年1月20日,A中介公司為買賣雙方辦理遞件手續后,向陳某收取中介費,但遭到拒絕。陳某辯解稱中介費已在合同中約定由買家支付,且買家也已支付了中介費,故其無需再向A中介公司支付任何中介費。A中介公司向陳某追討中介費無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查,業主陳某通過A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務已與買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簽署了《傭金確認書》,確認其應于成功遞件當天支付中介費20000元,陳某與A中介公司之間形成居間合同關系,最終,法院判決陳某向A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20000元。
專家解讀:《傭金確認書》也具法律效力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法律咨詢服務中心的張揚律師介紹,《合同法》第426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中介公司促成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即有權利依約收取中介費。本案中,陳某與A中介公司雖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未約定中介費支付內容,但雙方在《傭金確認書》中已明確約定陳某須在遞件后支付中介費20000元,《傭金確認書》也屬于合同的性質,可視為對中介費的補充約定,具備法律效力。
市中介協會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簽訂任何交易材料時,應三思而后行,一旦簽名則具備法律效力。
案例:
簽約后拒交中介費
楊某將要移居國外生活,于是獨家委托B中介公司出售其位于越秀區的物業。2015年3月16日,楊某通過B中介公司的介紹,以200萬元的價格與買家周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在該合同約定:買賣雙方于簽約當日,須分別向B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6萬元,逾期支付者,將支付違約金3萬元,即買賣雙方都要交付成交額3%的中介傭金。
簽約后,買家周某依約支付中介費6萬元,但楊某因身上資金不足,與B中介公司約定次日支付中介費。楊某如愿將房屋出售,便在當晚約上朋友吃飯。楊某將該交易內容與朋友分享,但其朋友李某聽后表示中介費最高上限不應超過交易總額的3%,并在當場向其出示網上查詢內容。楊某聽后認為自己受騙,在次日拒絕向B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并表示B中介公司已收取最高限額的中介費6萬元,不應再“額外”收取中介費。
無奈之下,B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支付中介費6萬元及違約金3萬元。法院經審查,B中介公司促成楊某與買家周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楊某于簽約當日向B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6萬元,逾期將支付違約金3萬元。該約定內容是合法有效的,最終,法院判決楊某向B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6萬元及違約金3萬元。
專家解讀:3%傭金已廢止 簽約時合理約定標準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法律咨詢服務中心的周冬云律師介紹,《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放開房地產咨詢收費和下放房地產經紀收費管理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289號)規定,中介費放開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中介方與交易當事人協商確定。之前規定中介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獨家代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等內容,已被廢止。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應該看清楚公示在中介門店的價目表,在簽約時合理約定中介費標準。另外,買賣雙方可與中介公司協商根據中介服務的內容、房屋交易的進展分項或者分段支付服務費用。(記者 賴偉行)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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