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次對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立規
摘要:原標題:我國首次對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立規 為促進再保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離岸再保險人信用風險成為保監會的監管重點。 昨日,保監會發布《中國保監會關于離
為促進再保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離岸再保險人信用風險成為保監會的監管重點。
昨日,保監會發布《中國保監會關于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簡稱《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也是我國首次對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開始立規。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參與我國再保險市場的離岸再保險人不斷增多,我國離岸再保險分出業務規模不斷擴大,離岸再保險人信用風險逐步凸顯,這也成為各國再保險監管的重點和難點。2016年正式實施的償二代已經考慮了擔保措施對離岸再保險人信用風險的影響。按照規定,境內保險公司在計算分出業務的資本要求時適用不同的風險因子,但未對何為認可的擔保措施作出規定。因此,我國亟須建立與償二代對接的離岸再保險人保證金制度,明確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的具體要求。
《通知》主要從適用的對象和范圍、擔保的形式和范圍、擔保措施的具體要求以及在償付能力評估時擔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對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的有關事項提出了規范性要求。
針對擔保的形式和范圍,《通知》認可的擔保形式包括存款資金、備用信用證和其他保監會認可的擔保措施,并規定擔保措施的覆蓋范圍是境內再保險分出人對離岸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敞口,即應收分保款項和應收分保準備金。
《通知》要求,作為擔保措施的存款資金應存放于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并規定在再保險合同沒有結清的情況下,存款資金自存入再保險分出人的銀行賬戶之日起,一年之內不能轉回再保險接受人銀行賬戶。
另外,《通知》規定了備用信用證開證機構應滿足的資質要求,并規定在備用信用證的開證機構不滿足資質要求時,備用信用證應由滿足資質要求的商業銀行保兌。《通知》規定,當開證機構或保兌機構不再滿足《通知》的資質要求時,離岸再保險人應選擇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簽發新的備用信用證或保兌函。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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