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行公司債券
摘要: 證監會還明確了公司債券發行審核過程中,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被調查、整改期間的相關處理標準?! ?ldquo;中國證監會將對失信被執行人、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
證監會還明確了公司債券發行審核過程中,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被調查、整改期間的相關處理標準。
“中國證監會將對失信被執行人、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限制其發行公司債券。”中國證監會債券部日前發布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監管問答(五)》明確提出了內容。
“發行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或責令整改的(公司債券)發行申請,中國證監會將如何處理?”對于這一問題,上述監管問答明確,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責令整改的,在調查、整改期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暫不受理和審核該律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公司債券發行審核過程中,發行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被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司法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責令整改的,應當遵照上述規定辦理。”證監會稱。
與此同時,證監會還就在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被調查、整改期間的相關處理標準進行介紹:在交易所上市預審核受理環節,不再接受被立案或需整改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交易所已受理上市預審核申請,待出具預審核意見函的,由發行人申請中止審核;發行人未申請的,由交易所決定中止審核。發行人更換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可以申請恢復審核,由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見,主承銷商應對該法律意見書與原法律意見書存在的差異進行說明,并發表相關核查意見。
證監會已受理待核準的,由發行人申請中止審核;發行人未申請的,由證監決定中止審核。發行人更換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可以申請恢復審核,由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見,主承銷商應對該法律意見書與原法律意見書存在的差異進行說明,并發表相關核查意見。
證監會已核準待發行或已發行待上市的,由主承銷商及律師事務所書面說明立案或被要求整改的原因、本次發行簽字律師是否涉案以及立案或整改事宜對本次發行的影響。在此期間,因申請上市或發生期后重大事項,需新出具相關法律意見的,發行人應當另行聘請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書。
那么,失信被執行人、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能否發行公司債券?主承銷商、發行人律師應如何進行核查?
對此,上述監管問答明確,根據44部委、單位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41號),中國證監會將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限制其發行公司債券。主承銷商、發行人律師應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系統查詢發行人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并發表相關核查意見。
根據18部委、單位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001號),中國證監會將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限制其發行公司債券。主承銷商、發行人律師應通過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信用中國”網站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發行人是否為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并發表相關核查意見。
根據31部委、單位聯合發布的《印發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580號),中國證監會將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限制其發行公司債券。主承銷商、發行人律師應通過環境保護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發行人是否為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并發表相關核查意見。(朱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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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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