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農科院原黨委書記郭鵬亮因受賄一審被判11年
摘要: 省農業科學院原黨委書記郭鵬亮因受賄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本報訊 (記者 田春華)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河南省農業科學院原黨委書記郭鵬亮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
省農業科學院原黨委書記郭鵬亮因受賄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本報訊 (記者 田春華)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河南省農業科學院原黨委書記郭鵬亮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100萬元。郭鵬亮犯罪所得財物,除已上繳款項外,剩余款項267.294萬元人民幣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郭鵬亮,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漢族,本科文化,原任河南省農業科學院黨委書記,曾任商水縣縣長、中共商水縣委書記、駐馬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河南省農業廳副廳長等職務。被告人郭鵬亮利用其擔任商水縣縣長、中共商水縣委書記、駐馬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河南省農業廳副廳長、河南省農業科學院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133個單位(個人)財物共計507.7088萬元,其中有438.9萬元人民幣、價值45萬元消費卡、價值21.8088萬元茅臺酒及提酒卡、價值2萬元的其他物品,為他人在工作安排、認定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獲得農業結構性調整項目資金、解除農民負擔重點監控縣等方面提供幫助。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鵬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507.708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郭鵬亮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應當依法懲處。鑒于郭鵬亮在省紀委對其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未被掌握的大部分收受他人賄賂的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坦白,且郭鵬亮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退繳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郭鵬亮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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