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買的彩票在離婚后中獎了 獎金怎么分?
摘要: 一年前,李某與妻子蘇某辦理了協議離婚,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也達成一致意見。然而最近蘇某從朋友那聽說李某在離婚后不久就中了50萬元的彩票,而李某中獎的彩票是在沒離婚前
一年前,李某與妻子蘇某辦理了協議離婚,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也達成一致意見。然而最近蘇某從朋友那聽說李某在離婚后不久就中了50萬元的彩票,而李某中獎的彩票是在沒離婚前買的,離婚后的第二天開獎便中了50萬元的獎金。蘇某找到李某要求平分獎金,理由是彩票是離婚前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則認為獎金是在婚后取得,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歸自己個人所有。雙方協商不成,最終鬧上了法庭。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購買彩票和中獎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獎金毫無疑問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然而本案中,彩票于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中獎時間卻是在離婚后,那么該獎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蘇某有權分得該筆獎金嗎?
首先,該筆彩票獎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外,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由于彩票的中獎時間是在李某與蘇某離婚后,獎金并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合法財產,故該筆獎金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彩票是一種具有合同關系的法律憑證。彩票本身并非財產,而是彩民購買彩票時與彩票發行中心簽訂的一個射幸合同的憑證。本案中的彩票是李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故李某和蘇某作為共同出資人成為射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與彩票發行中心形成了法律上附條件的債權債務關系。彩票中獎后,共同出資人有權向合同相對方主張支付獎金的權利。李某獨享這筆獎金,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侵犯了蘇某的合法權利,故蘇某有權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獎金。
律師在此提醒:如遇到本案例中的情形,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次日起算,如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將不再受到法律保護。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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