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適當性新規下 公募基金銷售迎變局
摘要:2016年12月12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辦法》)及《關于實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上述規定將自
2016年12月12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辦法》)及《關于實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上述規定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共43條,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將之歸納為三類:一是以判斷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為目標的投資者分類義務;二是以判斷產品風險等級為目標的產品分級義務;三是以“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為目標的銷售匹配義務。
新規發布距今已有3個多月,公募基金和第三方機構都開始組織學習,提高投資者審核標準,啟動銷售系統改造,迎接新規的落地實施。在此過程中,公募基金銷售還面臨哪些困惑和困難?新規是否會導致第三方銷售行業洗牌?中國基金報記者采訪了多家公募基金和第三方銷售等業內人士,解讀新規對公募基金銷售帶來的影響。
隨著《投資者適當性辦法》施行日期的臨近,多家公募已經多次組織學習新規,成立了專門執行小組,并啟動了銷售系統改造,對公司現有銷售系統審核標準也將進行升級和整改。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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