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涉案車輛救援及停放收費問題
摘要:何某通過市長熱線來電反映:3月24日,其母親騎電動三輪車經過中華路與盤龍山路交叉口東側100米時,和一電動三輪車相撞,報警后三輪車被拖到位于中原大道東段華偉停車場。3月
何某通過市長熱線來電反映:3月24日,其母親騎電動三輪車經過中華路與盤龍山路交叉口東側100米時,和一電動三輪車相撞,報警后三輪車被拖到位于中原大道東段華偉停車場。3月28日下午,他去提車時,該停車場要收取停車費200元。
市交警支隊回復: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領導高度重視,立即安排專人進行調查處理,經查發現,反映情況屬實。因市區沒有政府統一建設的涉案車輛停車場,均為交警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停車場進行涉案車輛救援及停放,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九條“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后,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并清理現場。當事人無力實施,拒不實施或者遇到有影響公眾利益的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委托單位或者人員代當事人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現場,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之規定,停車場收取的是車輛施救費用,而不是反映人所說的停車費用。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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