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險企不得擔保公司債券
摘要: 北京商報訊(記者 崔啟斌 許晨輝)為加強信保業務監督管理,規范信保業務經營行為,防范金融交叉風險。近日,保監會在向業內下發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
北京商報訊(記者 崔啟斌 許晨輝)為加強信保業務監督管理,規范信保業務經營行為,防范金融交叉風險。近日,保監會在向業內下發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不得為公司債券等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而這與去年發生的僑興私募債違約事件不無關系。
同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謹慎開展被保險人為自然人的網貸平臺信保業務。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認為,保證保險業務對保險公司的要求比較高,保險公司需要在有效控制風險的情況下才能介入,并不是誰都可以做。在經營規則方面,《意見稿》就做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比如,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于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此外,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履約義務人承保的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8%,且不得超過10億元。
近年來,網貸平臺快速發展推動了信保業務壯大。去年底發生的僑興私募債違約事件,讓互金行業信保業務風險徹底爆發,承保僑興私募債的浙商財險因為巨額賠付,成為2016年虧損最多的一家財險公司。對于承保業務,此次《意見稿》明文規定,保險公司不得為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公司債券以及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債券發行業務、以打包方式承保金融機構的壞賬損失等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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