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滬深港基金須一個月內修改合同
摘要:公募基金參與港股通新細則發布存量滬深港基金須一個月內修改合同 唐柳雯 南方日報訊 (記者/唐柳雯)據中國基金報披露,近日《關于進一步加強轄區通過港股通機制參與香港
公募基金參與港股通新細則發布
存量滬深港基金須一個月內修改合同
南方日報訊 (記者/唐柳雯)據中國基金報披露,近日《關于進一步加強轄區通過港股通機制參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的基金產品監管的通知》(下稱《通知》)已下發至各基金管理人。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上周發布的《通過港股通機制參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的公募基金注冊審核指引》(下稱《指引》),《通知》對存量滬港深基金有了新的規定,指出存量滬港深基金需在一個月內修改基金合同,且“滿足要求”的投研人員6個月內到崗。
有分析認為,目前市場中不少滬港深基金的投研人員沒有或者擁有較少香港市場投資經驗,未來或出現該類基金更換基金經理、基金公司緊急招聘符合條件的基金經理等情況。
具體來看,《通知》規定,要按照《指引》關于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及時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完善信息披露相關內容。對于基金名稱帶有“滬港深”等類似字樣且港股投資比例下限為零的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顯著位置進行特別風險提示,主要內容包括基金名稱僅表明基金可以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港股,基金資產對港股標的投資比例會根據市場情況、投資策略等發生較大的調整,存在不對港股進行投資的可能。同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對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備案。
此外,《通知》還規定基金管理人參照《指引》關于人員配備的相關要求,在6個月內配備相適應的投資管理人員,確保人員到位。《通知》規定,基金管理人的人員配備未在規定期限內到位的,應暫停相關產品的申購,人員配備情況符合條件后方可繼續開放產品的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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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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