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和委托理財怎樣區分?
摘要:案情回顧王先生與一家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出資50萬元,為期6個月,該公司保證所得紅利不低于雙方約定的年紅利率40%。到期后,該公司并未還本付利。經多次索要未果,王先生訴
案情回顧
王先生與一家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出資50萬元,為期6個月,該公司保證所得紅利不低于雙方約定的年紅利率40%。到期后,該公司并未還本付利。經多次索要未果,王先生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王先生締約的目的在于追求固定的本息回報,而對管理資金的行為及收益的分成并無預期,故雙方是以委托理財為表現形式的民間借貸關系,判決涉案公司及時償還借款。
以案說法
隨著投資理財市場的活躍,一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情況時有發生。市民要擦亮雙眼,將它們區分開來:如果有固定收益,最后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就屬于民間借貸;否則,就屬于委托理財。
由于期貨市場的潛在風險性、市場利率的波動性以及資金收益的不穩定性,因此理財的實際收益和損失均不可預期,投資人需理性判斷和選擇理財項目,盈余虧損自行承擔風險,不能通過約定固定的收益規避風險。理財前應對自己做好評估,明確可以承受的風險范圍,在了解產品的類型、特征、風險性等情況后,再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項目,并且要保留好相關憑證,以防在后期出現糾紛時沒有證據而無從應對。
對于因親朋好友、公司借款等產生的民間借貸,需要明確的是合法的借貸關系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謹防“非法集資”式民間借貸。如果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動,但仍予以出借的,出借人不僅得不到債權,還會受法律制裁。民間借貸多以“借據”的形式替代合同,但借據過于簡單,一旦發生糾紛很難處理,所以借貸時最好簽訂正式的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免留下后患。
(作者單位: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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