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的通知
摘要: 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驛政辦[2018]28號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駐馬店市發改委關于進一步規范駐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的通知各鄉鎮人民
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驛政辦[2018]28號
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駐馬店市發改委關于進一步規范
駐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區直單位:
經驛城區政府同意,現將駐馬店市發改委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駐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的通知》(駐發改收費〔2018〕18號)轉發給你們。驛城區城市管理服務中心作為全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主體,要嚴格按照文件確定的征收范圍、征收標準,依法規范進行征收。各街道辦事處、各區直有關單位要認真履行屬地責任和行業主管責任,積極配合、主動站位,以扎實有效的舉措做好本轄區、本行業相關企業和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宣傳教育、組織發動工作,確保市發改委關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11日
駐馬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
駐發改收費[2018]18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駐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的通知
驛城區發改委、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市經濟開發區、市產業集聚區、市城市管理局:
為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提高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我市于2003年制定的《關于駐馬店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的批復》(駐計價管〔2003〕632號)文件執行至今已使用14年。隨著近十幾年來我市經濟的迅速發展,新行業、新業態不斷涌現,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結合周邊地市和我市實際,現對駐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規范如下:
一、規范內容
1.將“健身房、足療業、酒吧、茶社”納入原文件(駐計價管〔2003〕632號)第七條。娛樂業(包括歌舞廳、游戲廳、保齡球廳、臺球廳、網吧)、桑拿浴業、美容美發業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月1.20元。
2.將“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納入原文件(駐計價管〔2003〕632號)第二條。國家機關(包括駐軍)、事業單位按人計收,每人每月2元。
3.將“停車場、加油加氣站”納入原文件(駐計價管〔2003〕632號)第四條。大型商場、超市(100平方米以上)、照相業均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月0.20元。
4.將賓館、酒店納入原文件(駐計價管〔2003〕632號)第五條。旅店業按床位計收,每床每月4元。
5.將原文件(駐計價管〔2003〕632號)第三條后面注明“分類項目及各類經營門店除外”的企業單位納入收費范圍,按人計收,每人每月1元。
6.除以上規定內容外,其他收費仍按(駐計價管〔2003〕632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二、各收費單位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
驛城區城市管理服務中心及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工業集聚區的征收單位要在辦公場所醒目位置制作公示牌,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不公示不得收費,接受物價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關于駐馬店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批復》(駐計價管〔2003〕632號)
2018年1月16日
附件:
駐馬店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文件
駐計價管[2003]632號
關于駐馬店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收費標準的批復
市建委:
你委《關于駐馬店市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申請》收悉。根據省計委、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環保局轉發《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豫計收費[2002]1394號)精神,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對市區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堅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改善環境”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經測算,現將你委征收駐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批復如下:
一、城市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按戶計收,每戶每月5元。
二、國家機關(包括駐軍)、事業單位按人計收,每人每月2元。
三、企業單位按人計收,每人每月1元。
四、大型商場、超市(100平方米以上)、照相業均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月0.20元。
五、旅店業按床位計收,每床每月4元。
六、餐飲業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七、娛樂業(包括歌舞廳、游戲廳、保齡球廳、臺球廳、網吧)、桑拿浴業、美容美發業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月1.20元。
八、普通浴池按床位計收,每床每月2元。
九、專業市場、集貿市場按攤位計收,每個攤位每天1元。
十、客運車輛按座位計收,每個座位每月0.50元(城市公交車每月每輛10元;城市各種出租車每月每輛5元)。
十一、貨運車輛和其他散裝機動車輛按噸位計收,每噸位每月3元。
十二、除以上分類項目外,其他經營門店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月0.50元。
十三、建筑垃圾按噸計收,每噸20元。
十四、車輛沖洗點垃圾處理費每天每泵10元。
十五、機動車輛維修廠(點),每月每平方米1元。
十六、廢品收購站(點),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十七、持有下崗證的下崗職工自謀職業的垃圾處理費按規定的50%計收。
具有餐飲、住宿、娛樂、桑拿等多種功能的服務業按上述標準分別計收。
環衛企業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全部用于支付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應達到生活垃圾的處理標準,保證優質服務,做到不服務不收費;生活垃圾處理要堅持“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后,應取消與生活垃圾處理相關的其他收費項目,切實減輕企事業單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負擔;已實施物業管理收費的,在物業管理收費標準中應扣除已計入垃圾處理費的相關費用。
此復,自2003年11月1日起執行,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收費。
駐馬店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
2003年11月6日
責任編輯:dr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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