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出臺關愛留守兒童新規 父母每半年至少看望一次孩子
摘要: 將于12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父母外出后應當定期與受委托監護人、農村留守兒童就讀的學校或者幼兒園溝通聯系,及時
將于12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父母外出后應當定期與受委托監護人、農村留守兒童就讀的學校或者幼兒園溝通聯系,及時了解農村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情況,每月至少兩次通過電話或者視頻與孩子聯系,每半年至少看望一次。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減少農村留守兒童的數量,為到本行政區域的外來務工人員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條件。支持用工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為外來務工人員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條件和幫助。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走訪排查等方式,及時登記農村留守兒童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報送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案,定期予以更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農村留守兒童的信息進行匯總、復核。
《辦法》規定,受委托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農村留守兒童身心健康行為的;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農村留守兒童處于危困狀態的;實施嚴重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督促和指導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變更受委托監護人。
《辦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舉報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父母或者受委托監護人對農村留守兒童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父母未妥善安排好農村留守兒童的生活和學習,導致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辦法》提到,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就讀農村留守兒童檔案;要推動縣級以上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林智仁)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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