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涉群眾利益的司法解釋可公開征求意見
摘要:為了確保司法解釋專業性和嚴謹性,修訂后的《規定》規定,司法解釋起草部門在征求意見和對司法解釋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后,認為可以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的,先送法律政策研究室進行審核。
新華網北京5月13日電(于子茹)最高人民檢察院13日印發修訂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從一般規定、立項、起草、審核、檢察委員會審議、發布、備案及清理等方面,對最高檢司法解釋工作予以進一步規范和細化。
在制定的目的和依據方面,修訂后的《規定》增加《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作為依據。同時,修訂后的《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進一步強調司法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
修訂后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司法解釋工作的職責分工,突出檢察機關專業化建設,優化法律監督職能。《規定》指出,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由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檢察廳分別負責。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涉及多部門業務的綜合性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各檢察廳主要負責本部門業務范圍的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司法解釋的立項、審核、備案、清理等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地方檢察院、專門檢察院應當配合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檢察廳做好司法解釋有關工作。
在司法解釋立項方面,修訂后的《規定》在列明最高檢制定司法解釋立項來源的同時,還明確規定最高檢檢察委員會決定制定司法解釋或者最高檢檢察長批示制定司法解釋的,由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直接立項。其他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建議,由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審查意見,報檢察長決定。各檢察廳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項建議。
據介紹,按照修訂后的《規定》,司法解釋在制定過程中,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例如,該《規定》將“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作為立項重要來源之一,同時規定在起草司法解釋意見稿時應當征求有關機關以及地方檢察院、專門檢察院的意見;根據情況,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專家學者等的意見。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在報紙、互聯網等媒體上公開征求意見。
為了確保司法解釋專業性和嚴謹性,修訂后的《規定》規定,司法解釋起草部門在征求意見和對司法解釋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后,認為可以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的,先送法律政策研究室進行審核。
修訂后的《規定》更加注重實施后的實際效果,明確要求最高檢對地方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執行司法解釋的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評估。同時,《規定》還強調,最高檢定期對司法解釋進行清理,并對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進行匯編。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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