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買房寫女友名 分手后房子該咋分?
摘要:南沙法院一審判決,原告阿豪與被告珊珊在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歸被告珊珊所有,房屋按揭的全部貸款由被告珊珊繼續支付,被告珊珊向原告阿豪支付房屋補償款295067.駁回原告阿豪的其他訴訟請求。
都說愛情使人盲目,如果在戀愛期間雙方共同購房時沒有約定好權屬,分手后很可能會發生糾紛。廣州小伙阿豪愛上了同事珊珊,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并以女方名義登記。然而,正要步入婚姻殿堂時雙方感情破裂分手,同居期間購置的房產該如何分割?
珊珊、阿豪于2011年年初在同一單位工作期間認識,后確定戀愛關系并同居生活。2014年10月兩人分手。
兩人曾于2012年同居期間以珊珊的名義購買了廣州市南沙區某處的一套房屋。房屋總價款為665055元,首期付款為205055元,阿豪出資15萬元,余款55055元由珊珊支付,珊珊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46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阿豪曾委托單位將其于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的工資收入115072元直接劃到珊珊的銀行賬戶內。分手后阿豪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分割房屋,珊珊返還上述工資收入。
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某房地產資產評估公司對房屋評估,該房屋的市場價值為96萬余元。南沙法院一審判決,原告阿豪與被告珊珊在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歸被告珊珊所有,房屋按揭的全部貸款由被告珊珊繼續支付,被告珊珊向原告阿豪支付房屋補償款295067.93元。駁回原告阿豪的其他訴訟請求。
珊珊上訴,廣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廣州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表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涉案房屋是否歸珊珊與阿豪共同所有。
首先,購買涉案房屋時,珊珊與阿豪處于戀愛關系并已生活居住在一起,雙方形成同居關系的事實。其次,從購買涉案房屋的時間點、房屋的支付方式,結合購房前后珊珊與阿豪的同居關系,可以認定該涉案房屋系阿豪與珊珊共同決定、看房,并共同出資購買,是雙方達成的合議。
雖然涉案房屋登記在珊珊一人名下,并以珊珊的名義辦理了按揭貸款,但是首期款的大部分由阿豪直接支付,雙方戀愛期間,阿豪全部工資由珊珊保管支配,可見該房屋系共同購置,在雙方分手前阿豪也實際承擔了該房的房貸支出。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屋歸雙方按份共有,符合我國婚姻法關于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廣州中院予以認可。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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