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科學規范處理口罩等防護用品的公告
摘要:為了規范我市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品的處理,切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保障公眾健康,根據《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文件的規定,特公告如下:
為了規范我市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品的處理,切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保障公眾健康,根據《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文件的規定,特公告如下:
一、高度危險防護用品處理
定點救治醫療機構在診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過程中,以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學調查和基因檢測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口罩、隔離衣等一次性個人防護用品,按照感染性醫療廢物,使用雙層黃色醫療廢物專用塑料袋盛裝。醫療廢物達到包裝袋或者利器盒的3/4時,應當有效封口,確保封口嚴密。在離開污染區前應當對包裝袋表面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噴灑消毒(注意噴灑均勻)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層醫療廢物包裝袋;采用鵝頸結式封口,分層封扎。每個包裝袋、利器盒應當系有或粘貼中文標簽,標簽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部門、產生日期、類別,并在特別說明中標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簡寫為“新冠”。
二、中度危險防護用品處理
(1)醫療衛生機構普通病區或清潔區產生的一次性醫療防護用品按照常規的醫療廢物處置。
(2)疫情監測卡點產生的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品,由各卡點分包醫療機構配備專用醫療廢物桶和醫療廢物專用包裝容器。并將使用后的口罩、手套、防護服等個人防護用品按照感染性醫療廢物進行收集,醫療廢物達到包裝袋或者利器盒的3/4時,應當有效封口,確保封口嚴密。并由各卡點分包醫療機構收集,交醫療廢物處置機構處置。
三、低危險或無危險防護用品處理
(一)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除醫療衛生機構外)工作人員以及人民群眾使用后的一次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品,不屬于醫療廢物,按不可回收生活垃圾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回收使用后的一次性口罩、防護服等個人防護用品,或經處理后再次流向市場。
(二)廣大市民使用后的一次口罩,不得隨地亂扔,嚴格按照不可回收生活垃圾處理,投入到不可回收垃圾桶中。
(三)環衛工人清掃收集的一次性口罩,按照不可回收生活垃圾專門集中于不可回收垃圾容器內,交由生活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特此公告。
駐馬店市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2月3日
責任編輯: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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