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入刑能防住低齡犯罪嗎? 仍有一些細節待明確
摘要:在當前司法背景下,建立健全專門的、全面的未成年犯罪社會矯正體系,進一步完善低齡未成年人矯治措施,或許相比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更加行之有效。
近幾年屢屢發生的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施害人因不滿14周歲而逃脫刑法制裁的事件,引起公眾對我國刑事責任年齡規定過高、標準過于死板等方面的討論。
去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當中最引人注目的變化就是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其中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此,記者走訪了法院法官和法學專家,他們對這一規定可能帶來的變化進行了解讀。
有何新規定?在特定情形特別程序下12至14周歲需擔刑責
修改前的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此次修改,從條款本身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周歲,并非是一種普遍性的下調,當中做了極其慎重的限制。
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要符合幾個條件:一、犯的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二、結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三、主客觀方面綜合評價要求情節惡劣;四、程序上要求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這意味著只有在“特定情形、特別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歲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屬于例外追訴的特殊情形。
為何要修改?
既讓“熊孩子”有所敬畏又回應社會關切
案例:在2019年10月20日發生在大連的13歲男孩蔡某某性侵未成,殺害10歲女孩并拋尸灌木叢的惡性案件里,蔡某某表現出了與年齡不符的冷漠與“心機”。根據媒體披露出來的信息,蔡某某身高1.70米,體重70公斤以上。殺人后,他將警方現場辦案的視頻發到班級微信群中,并談論起這起兇案,一方面強調自己虛歲14歲,一方面釋放“自己只是路過、不小心留下不利證據”的信號。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許蘭亭認為,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修訂,對有效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改善以及互聯網的普及,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心理呈現出普遍的早熟。但原來刑法規定,年滿14周歲及以上才負刑事責任,這使得個別“熊孩子”有恃無恐、不知敬畏,犯下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非常嚴重的罪行,但又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受害人很不公平。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標準能夠讓這些“壞小孩”有所敬畏,不僅對低齡未成年群體作出警示,也是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撫慰,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
案例:2018年12月2日晚,湖南益陽沅江市12歲男孩吳某康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打后心生怨恨用刀將母親殺死;2020年4月14日,安徽郎溪一12歲男孩將一10歲女孩殺害,并棄尸于灌木叢中……
北京三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任莉華認為,從事未審工作20余年,一樁樁低齡未成年人惡性案件的發生,確實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恐慌,行為人因年齡不夠無法得到實際懲戒,才會在社會上引發巨大的爭議。
任莉華曾經審理過一名持刀搶劫出租車司機的16歲男孩于某,因被害人反抗,于某持刀刺扎被害人身體多處,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案件開庭時,于某母親給死者家屬下跪哀求,父親也在一旁痛哭流涕,身高體壯的于某卻穩穩地坐在那里,無動于衷,其間還打了個哈欠。這一幕曾給任莉華帶來認知上的沖擊,“個別未成年人表現出來的冷酷,比成年人更甚。”
任莉華對刑事責任年齡下調持贊同意見,認為相關修改符合現實需求,既回應了社會關切,其審慎的態度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哪些待明確?“已滿十二周歲”是指犯罪時還是立案時一些細節還需進一步司法解釋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許蘭亭教授和任莉華法官提出,該條規定正式實施前還有一些細節尚待明確。如條款中對于“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的理解,究竟是指犯罪行為還是罪名本身?
任莉華法官打了個比方:搶劫過程中把人殺死了,最終法院會以搶劫罪論處,而不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實際上行為人發生了殺人的行為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這就是罪名和行為的區別。
盡管全國人大法工委在《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中曾明確,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但任莉華認為,不能想當然的將此答復意見沿用到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規定中。此外,“已滿十二周歲”究竟是指犯罪時的年齡,還是刑事立案時的年齡?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的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許蘭亭教授還提出,條款中“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當中的“特別殘忍”的認定,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理解分歧。而對于條款中“情節惡劣”的表述該如何理解,同樣需細化規定,從而避免司法實踐對“情節惡劣”寬泛理解以致降低適用門檻或對相關犯罪情節任意拔高認定。
此外,許蘭亭指出,“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作為追究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程序性要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如何核準追訴、律師能否參與等,其條件和程序亦有待進一步補足、明確。
將來會怎樣?對“壞小孩”教育矯治需要科學司法保護體系
“德國刑法學者李斯特指出: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對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離不開未成年司法的社會合力。對于未成年人所犯惡性刑事案件,刑罰處罰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唯一有效的方式。”許蘭亭教授提醒,降低入罪門檻只是未成年人司法體系中的一環,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才是應當貫徹始終的根本。在當前司法背景下,建立健全專門的、全面的未成年犯罪社會矯正體系,進一步完善低齡未成年人矯治措施,或許相比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更加行之有效。
“刑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任莉華法官也提出,相比事后懲戒,如何更好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對“壞小孩”們進行教育矯治,幫助他們回歸社會,需要一套系統、科學的司法保護體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司法保護各個層面齊抓共管。”
據悉,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強化了家庭、學校、社會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干預,加強了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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