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鄭州市區無牌電動自行車將禁止上路
摘要: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號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駕駛非機動車有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處以20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不戴安全頭盔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3月2日,鄭州市政府網站公布《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無牌電動自行車將禁止上路。
據統計,鄭州市電動自行車擁有量達400余萬輛,其中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占總數的90%以上。電動自行車為群眾日常出行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存在很大安全隱患,加強管理已刻不容緩。
《辦法》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拼裝非機動車,以及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加裝掛架、音響、高音喇叭、燈光,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上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查驗并及時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登記上道路行駛,駕駛人將被處以50元罰款;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號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駕駛非機動車有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處以20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不戴安全頭盔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記者 李鳳虎)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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