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發文完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意見
摘要: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涉及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需要認定礦產品價格的,應當依法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價格認定機構申請價格認定。
記者3月16日獲悉,經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資源廳、省委改革辦、省委編辦、省高院、省檢察院、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9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完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促進執法監管長效常治的實施意見(試行)》,切實維護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良好秩序。
健全執法查處機制。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工作要求,堅決遏制違法占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對政府主導并推動實施的違法占地項目,按“非法批地”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有效整合土地、礦產、規劃、測繪等執法職責和力量,探索建立權責統一的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
實行裁撤分離機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實行審查裁定與組織實施在法律主體上相分離的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原則上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工作。檢察機關依法對裁執分離的受理、審查、裁定、執行等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公安機關依法對無理阻撓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活動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建沒收處置機制。規范沒收流程,解決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移交、處置不規范問題,嚴防國有資產流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沒收建筑物移交不動產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縣(市、區)政府可以指定屬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沒收建筑物的接收、管理、處置等工作。接收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沒收建筑物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是否具有可利用價值進行綜合評估,研究決定拆除或保留,涉及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應當征求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處置意見。
加強行政與司法銜接機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建立專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信息共享和交流,強化協作配合,深入推進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配合,依法加大對破壞耕地和非法采礦等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和責任追究力度。
規范價格認定機制。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涉及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需要認定礦產品價格的,應當依法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價格認定機構申請價格認定。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涉案的礦產品價格,以違法行為發生地同期原礦石的市場價格進行認定。(記者 李運海)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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