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擬對廣場舞擾民作出規定
在17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岳仲明表示,對近年來群眾反映較多的廣場舞噪聲擾民、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等問題,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其中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違反規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任沁沁、羅沙)
責任編輯: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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