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全額納入監管
摘要:《規定》明確,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實行屬地監管原則,各地可結合實際,采取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
4月13日,記者獲悉,省教育廳等9部門近日聯合印發《河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依法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
《規定》指出,在河南省范圍內審批登記的所有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學科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包括線上和線下)預收費全額納入監管,包括《規定》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
《規定》明確,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實行屬地監管原則,各地可結合實際,采取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教育、科技、文旅、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日常監管。
采取銀行托管方式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駐地縣(市、區)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以現金和微信、支付寶等移動支付形式收取的應全部歸集至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托管資金可采用“一課一銷”或按照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則進行資金撥付。
采取風險保證金方式的,校外培訓機構應與駐地縣(市、區)內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議,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入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其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不得用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保證金額度和監管要求由各地確定,最低額度不得低于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實行銀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應采取風險保證金方式進行監管。(記者 馮軍福)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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