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司法解釋完善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摘要:司法解釋還規定,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涉嫌犯罪的,在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有另行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訴時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新華社北京5月11日電(記者羅沙、劉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1日發布關于辦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充分發揮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人民檢察院在海洋環境公益訴訟中的不同職能作用,構建較為完善、獨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據悉,這份司法解釋明確了海事法院對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的專門管轄,充分發揮海事法院的專業化審判優勢,保障審判質量,統一裁判尺度。同時發揮海事法院跨行政區劃設置的優勢,克服地方保護主義。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的行為,可以告知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提起訴訟。在有關部門仍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就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海事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的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司法解釋還規定,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涉嫌犯罪的,在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有另行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訴時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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