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庭支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陳昱龍 梁云琪 魏恒)2022年9月7日、8日,由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兩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上蔡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上蔡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王保民出庭支持公益訴訟。
案情回顧
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系上蔡縣境內內陸水域禁漁期。經審查,被告人肖某、肖某飛于今年5月12日在縣蘆溝河域內使用電瓶設備,采用電擊的方式進行非法捕撈;被告人吳某某、岳某某于6月14日在洪河洙湖鎮境內段使用電瓶設備,采用電擊的方式進行非法捕撈。
4名被告人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了水生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蔡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益訴訟
除依法對4名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外,該院還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庭審中,王保民檢察長宣讀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指出被告人應就造成的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訴請法院裁定被告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履行生態修復義務。肖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應在涉案水域內增殖放流價值不低于其損害量4681.6元的中上層凈水魚類,吳某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應在涉案水域內增殖放流價值不低于其損害量16196.4元的中上層凈水魚類,放養種類為花鰱、白鰱,放養比例為1:1,規格為每尾體長不小于100mm。
經依法審理,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承認,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并愿意承擔修復水域生態環境的民事責任。上蔡縣人民法院將擇日宣判。
這是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保護漁業資源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其中兩例。近年來,上蔡縣人民檢察院依法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將依法懲治犯罪與保護生態環境有機結合,達到辦案的最佳效果,彰顯了檢察機關守護綠水青山的職責使命。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生態興則文明興。”上蔡縣人民檢察院對公益訴訟檢察工作高度重視,通過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行為,運用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的雙重職能,以檢察力量守護綠水青山。
下一步,該院還將繼續監督被告人在2022年年底前對涉案水域進行人工增殖放流,并在周邊開展以案釋法宣傳活動,真正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檢察官說法
電捕魚是一種毀滅性的、極具危險性的捕魚方法,不僅會造成漁業資源的直接損失,還會導致捕撈水域魚類基因突變、性腺破壞,嚴重影響魚類繁殖。同時,電捕魚對河流中無脊椎動物等水生生物造成傷害,使魚類生物餌料減少,間接影響漁業資源恢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
人人都是生態環境的保護者和受益者,
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共同守護綠水青山!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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