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駐馬店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駐稅稽罰〔2022〕3號
摘要:(二)參照《河南省稅務系統<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之規定,對其偷稅行為認定為嚴重違法行為,對你公司偷稅行為處以所偷稅款1.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河南省恒和實業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11700668887473H):
我局對你公司(地址:駐馬店市劉閣工業園工業路南段)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對你公司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增值稅
2019年4月,你公司通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取得的河南省融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5套房產所有權已轉移,你公司收入7699412.86元應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取得服務應稅收入為7475158.12元,應納增值稅224254.74元,未繳納。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你公司上 述 少 繳 納 增 值 稅224254.74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5697.83元,未繳納。
二、處罰決定
(一)你公司2019年度采取隱匿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繳納增值稅224254.74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5697.83元,以上合計少繳納稅款239952.57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將你公司上述行為定性為偷稅,偷稅比例為100%。
(二)參照《河南省稅務系統<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之規定,對其偷稅行為認定為嚴重違法行為,對你公司偷稅行為處以所偷稅款1.1倍罰款,共計263947.83元。
限你公司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駐馬店市驛城區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駐馬店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之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駐馬店市稅務局稽查局
2022年10月10日
責任編輯:任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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