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借貸糾紛 抽絲剝繭促進調解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李軍)戀愛期間親密無間,認為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感情、物質不分彼此,可一旦分手,曾經借給TA的錢,曾經為TA花過的錢還能要的回嗎?
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譚店法庭成功調解一起情侶間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被告曾是男女朋友關系,原告小云(化名)通過微信、支付寶多次向被告小強(化名)轉賬,后雙方結束男女朋友關系,小云多次向小強索要曾給其轉賬的錢款,小強置之不理,小云遂持借條、轉賬記錄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小強償還借款。案件受理后,譚店法庭承辦法官李軍仔細核對交易明細、借據原件、聊天記錄等證據,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當初是男女朋友,如今對簿公堂不免尷尬的現實情況,先采取“背對背”的方式,分別與原告和被告溝通,充分了解雙方訴求后,遂采取線上“面對面”的方式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庭審中,針對被告小強的辯稱,承辦法官李軍結合原告小云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屏及轉賬記錄、借條等證據,逐一一向被告小強進行了細致分析和勸解,告知其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類型。在析法明理的同時,承辦法官也對小云予以勸說,向其解釋小強的經濟現狀及還款能力,最終,在法官的勸說下,兩個昔日的戀人在線達成調解協議,小強分批次償還小云借款150000元。
法官提示: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為維系感情所產生的一方出錢用于吃飯、看電影,節日、紀念日送紅包、禮物等日常生活開支通常都屬于贈與行為,一般不予返還,而雙方意思表示清楚達成借款合意的款項,出借人是可以依據債權債務關系主張返還的。情侶之間交往時,借款糾紛亦是多種多樣,雙方應分清彼此之間經濟往來的具體性質,是贈與、借貸還是其他的共同生活支出等,切勿礙于情面而產生法律糾紛。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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