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爹”為17歲女兒訂婚約 泌陽法院調解一起彩禮糾紛案件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成星廣)近日,泌陽縣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糊涂爹”為未成年女兒訂立婚約而引發的彩禮返還糾紛案,法官當庭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訓誡,并責令改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17歲的小李因家庭原因未再就學,春節期間,小李隨同父母到開封走親戚,長相出眾的小李被親戚家不到20歲的小泉及其父母相中,于是雙方父母約定成為親家。不久,小泉與小李通過媒人撮合訂立婚約關系,小泉父母支付給小李父母340000元彩禮。因小泉、小李未到法定婚齡,二人訂婚后便一起到新疆打工。但打工期間,小李自行購買火車票,離開小泉。慶幸的是,在婚約訂立后,小泉和小李還未舉行婚禮、也無共同生活。遠在千里之外的小泉父母了解情況后知道婚約已無法履行,于是小泉與其父親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
庭審中,法官在認真了解雙方當事人訂立婚約的始末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后,對原告和被告進行了釋法明理,并對雙方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當行為,進行訓誡并予以制止。還組織雙方對《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解和學習。經過法官耐心地釋法理、講道理,原告和被告均認識到了自己的過錯。最終就返還彩禮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分期返還原告340000元彩禮,該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本案,小泉與小李父母為二人訂立婚約并收取彩禮,有違善良風俗和一般社會道德價值取向,作為未成年人的小李與小泉訂立婚約,既是對自己不負責任,也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而小李的父母作為監護人,遇到此情況后未能有力制止或向相關部門及時反映,尋求幫助,還接受對方給付的彩禮,實屬不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法官當庭對雙方父母予以訓誡,并責令改正,不再重犯。同時,小泉交付財物行為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亦違背了公序良俗,屬無效民事行為,構成不法原因給付。(所謂不法原因給付,是指基于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或者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為之給付。)
同時,小李不應因違法行為獲利,其獲利行為屬于不當得利,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法官根據雙方過錯情況,在劃清責任原則下依法調解,最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并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責任編輯: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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