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義務還辱罵執行人員?拘留+罰款!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李櫻子)近日,汝南縣人民法院對多次辱罵、侮辱執行干警的被執行人韓某決定拘留15日、罰款1000元。
【案情回顧】
申請人李某與被執行人韓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汝南縣人民法院判決后,韓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李某遂申請強制執行。然而在執行干警依法傳喚被執行人韓某到庭履行義務時,韓某不僅不配合工作,還多次在電話中用惡劣的言語謾罵、侮辱執行干警。由于韓某的行為擾亂了人民法院正常辦案秩序,影響惡劣,汝南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對韓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并于當日送拘。
【法官說法】
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是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干警在履職期間,合法權益受到保護,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四、五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三款,都明確規定:侮辱、誹謗、威脅或打擊報復司法工作人員,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予以拘留、罰款等司法制裁措施。本案被執行人韓某不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還在執行干警督促履行義務時,多次謾罵、侮辱執行干警,性質惡劣,膽大妄為,最終受到嚴厲的司法制裁,實屬咎由自取。借著韓某這個反面典型,法官給廣大公民提個醒:尊法學法守法,尊重法律和法官,是每一個公民的基本義務。可不能做法盲,更不能因為一時沖動而觸犯法律,等受到法律懲處的時候則一切悔之晚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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