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
摘要:儲備產能是指在常規產能基礎之上預留的規模適度、用于調峰的產能,應急狀態下按國家統一調度與常規產能同步釋放,實現煤礦“向上彈性生產”。
本報北京4月14日電 (記者丁怡婷)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關于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有序核準建設一批產能儲備煤礦項目,形成一定規模的可調度產能儲備;到2030年,力爭形成3億噸/年左右的可調度產能儲備。
意見明確,產能儲備煤礦的設計產能,由常規產能和儲備產能兩部分組成。常規產能是指非應急狀態下煤礦正常生產的產能,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主組織生產,不納入國家統一調度范圍。儲備產能是指在常規產能基礎之上預留的規模適度、用于調峰的產能,應急狀態下按國家統一調度與常規產能同步釋放,實現煤礦“向上彈性生產”。
當供需形勢由總體平衡轉向緊張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根據煤炭市場供需以及價格是否超出合理區間等情況,對儲備產能實施統一調度,確定儲備產能的應急釋放區域、生產調度規模、供應保障目標等,保障國家能源安全。
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將按照企業提出申請、地方具體組織、國家統籌確定的原則,以大型現代化露天煤礦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礦為實施重點,在新建和在建煤礦項目中優選一批產能儲備煤礦,積極穩妥組織實施。煤礦儲備產能規模按占煤礦設計產能的比重,劃分為20%、25%、30%三檔。
《 人民日報 》( 2024年04月15日 02 版)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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